广东新规定:汽车租赁不能提供驾驶劳务

2013-11-15来源 : 互联网

近日,省人大常委会对《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举行表决前评估会。修改稿涉及有关汽车租赁、驾驶员培训机构、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等行业的条款引起了相关行业代表的热议。

修改草案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客(货)相关业务分别设立了*立章节。其中提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教练员每人每年培训学员的*高限额标准,以及汽车租赁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提供驾驶劳务。据介绍,部分主管部门反映租车同时代驾的服务方式与非法营运难以区别。

瑞卡连锁租车集团**副总裁肖斌说,向租车公司提出代驾的市场需求不小,且汽车租赁行业是未来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提供更宽松的市场环境。

“服务好,消费者认可、支持,应该得到鼓励。现在对学员数量进行限制,有**积极的企业、保护表现不好的企业之嫌。”东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协会会长陈送强对如何合理确定教练员培训学员的*高限额,表示条款尚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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