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香村”商标南北之争尘埃落定 北京公司胜诉

2014-06-06来源 : 互联网

两家同样有着**利用“稻香村”标记汗青的企业,对于在糕点、面包上注册的“稻香村”商标的争夺战近日尘埃落定。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市高院二审撑持了北京稻香村公司的主张,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一审**关于姑苏稻香村公司在本案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该予以获得注册的结论。

两家稻香村争商标

2006年7月18日,姑苏稻香村公司申请在饼干、面包、糕点等商品上注册的手写体“稻香村”文字商标。该商标被商标局初步核定通知布告后,北京稻香村公司依据其在粽子、元宵等商品上先注册为由申请对其不予核准注册。

姑苏稻香村公司主张,姑苏“稻香村”的汗青可追溯至乾隆年间,且一向没间断,其注书籍案的“稻香村”商标除了基于利用的汗青外,还基于其自保定稻香村公司受让的且早于北京稻香村公司注册在饼干、糕点、面包上的两个篆刻形式的“稻香村DXC及图”商标。由此,姑苏稻香村公司的“稻香村”商标经持久普遍利用形成较高的知名度,其注册有汗青上和商标利用上的合法性。

北京稻香村公司则认为,北京稻香村汗青*早始于清光绪年间,因各类原因间断后,在20世纪70年月末80年月初又从头**,且一向利用至今,其“稻香村”商标也同样颠末持久普遍利用而发生较高知名度。姑苏稻香村公司在本案申请注册的“稻香村”商标与其受让的商标,与北京稻香村公司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稻香村”商标很是接近,从而会导致消费者的混合。

北京稻香村终审胜诉

二审讯决指出,姑苏稻香村公司受让的两个篆刻形式的“稻香村DXC及图”商标,除获得1995年河北省****外,并未获得其他声誉;两商标让渡给姑苏稻香村公司后,也没有商标上的声誉堆集,之后所获得声誉*要基于姑苏稻香村公司的出产身手,而非商标的知名度。北京稻香村公司的“稻香村”商标则颠末持久利用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与姑苏稻香村公司受让商标之间已经存在可以或许区分的市场秩序。

基于以上事实,姑苏稻香村公司申请注书籍案“稻香村”商标,不克不及认定为对其在已受让的稻香村商标声誉的延续,而是侵入到了北京稻香村公司商标的排他权规模内,打破了可以或许区分的不变的市场秩序,将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历的混合误认,故不该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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