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小微企业可补办所得税优惠业务

2014-06-19来源 : 互联网

近日,区地税部门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补办2010年-2012年税收优惠业务,**企业充分享受该项民生优惠政策。

据了解,根据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区地税局纳税服务科提醒小微企业,如纳税单位在2010-2012年度符合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条件,但由于某些原因,未办理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在2013年11月25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相关年度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笔者在区地税局纳税服务大厅看到,不少小微企业的财务人员正在纳税人员的指引下补办税收优惠业务。某小微企业财务人员表示,地税工作服务到位,也都提前短信通知了我们,这一政策可以为我们公司减免6000多元,我们得到了一定的实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分为两种。一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是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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