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0至次晨7∶30广州将禁止LED广告牌亮灯

2014-06-21来源 : 互联网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新规5月1日起实施
22∶30至次晨7∶30LED广告牌禁亮灯从5月1日起,每天22∶30至次晨7∶30将禁止开启LED户外广告。近日,广州市**官网正式发布《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明确禁设区和严控区中的建筑物不得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要求,不得在国家机关、学校、住宅、名胜风景区等地设置户外广告,同时不能利用建筑物屋顶及城市桥梁、立交桥进行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
针对不同区域对户外广告的需求不同,《办法》通过设置3个不同需求等级的区域,对户外广告进行区别化规范。优化区主要指的是商圈,如北京路、天河路等商圈;而严控区是指一般设置路段,有商业需求但不在商圈范围内;禁设区则为居住区。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优化区中的商业性建筑可以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但不能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功能。而禁设区和严控区中的建筑物则不得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针对以LED户外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办法》同样对其作出了限制规定:禁止在禁设区和严控区内设置,禁止在朝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等。值得强调的是,《办法》还明确表示,禁止每日22∶30至次日7∶30开启LED广告牌。
户外广告和招牌每天经受风吹日晒,存在颇大的安全隐患。对此,《办法》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为其维护、管理责任人,要求责任人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其中,设置期满2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向户外广告设置证审批机关提供安全检测报告,经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如逾期未整修或拆除的,将由城管综合执法机关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户外广告或者招牌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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