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的调查与思考

2014-06-26来源 : 互联网

*近,根据上级组织部门关于对“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开展调研的要求,笔者结合所在单位——广州高***产业开发区民营科技园的实际,通过查阅资料、走访企业与个人、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等方式,对园区近五年来发展党员和党员出党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以及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建设方面的情况、存在问题、产生原因、表现形式以及主要特点进行了一次调研。现将主要情况综述如下:
一、近五年来我委发展党员和党员出党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
广州高***产业开发区民营科技园管委会党委共有基层单位党组织11个,其中管委会机关支部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支部各1个,非公有制企业支部9个。截止到今年上半年止,组织关系在我委的党员人数为239名,其中属于民科园党委下属各基层单位党组织发展的党员为24人,平均每年约5人。他们全部工作在企业或机关一线,其中35岁以下的有16人,占同期新发展党员比例为75%,高中以上文化的有18人,占比为75%,其中大专以上文化的有13人,占比为54.1%,女党员10人,占比41.6%。除35岁以下**员占新发展党员总数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员占新发展党员总数两项比例外,其余全部符合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的发展党员的“四项”比例指标。
针对园区11个基层党组织有10个属于“体制外”的“两新”组织党组织这一特点,五年来,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民科园党委除严格按照《*****发展党员工作暂行条例》等上级组织部门颁发的“规定动作”发展党员外,还结合园区实际,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建立必要的“入厂年限期”作为确认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之一。即进入现所在企业的年限,高层管理人员原则上不能少于1年,中层管理人员不能少于2年,一线员工不能少于3年,方能列为培养对象,使非公企业展党工作与鼓励员工在企业安心工作结合起来。二是在实行发展党员“三榜”公示和“四审”制度的同时,借鉴部队邮寄战士立功喜报的做法,实行“两报喜”制度,即对新发展为党员的**员工以支部名义向所在企业“报喜”,以增强**员的**责任感,同时向员工家乡所在村委报喜,以提升民营企业的**荣誉感。
在“出党”方面,近年来,民科园党委真正按程序办理“出党”手续人员的暂时没有。但由于有52名与园区私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将组织关系转走的党员组织关系仍然放在联合支部,其中大约有30名因联系方式不健全而基本上失去联系超过了两年以上,所以这30名党员等于是“变相”出党。
民科园党委目前的做法是:凡是能一次性交纳或补缴党费的,暂时保留其组织关系;凡是已经找到工作单位并基本稳定了的,就及时协助将其组织关系转往异地;凡是能将其组织关系转往所在村、居的,则尽可能将其转出。通过上述方式仍联系不上的,再按照上级新的要求精神处理。
二、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建设方面的情况、存在问题、产生原因、表现形式以及主要特点
实践证明,通过设置“入厂年限期”作为确认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之一,可以将看似单纯的“展党”工作与非公有制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企业员工稳定工作等“捆绑”在一起,有利于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企业对员工的吸引力,还可以从制度层面上协助企业做好人员稳定工作,防止个别人利用私营企业发展党员的相对“宽松”的机制,实现其**上的“投机取巧”。而实行“两报喜”制度,既可营造私营企业内部的**氛围,感受到党组织的存在和党的影响力,更可提升在私营企业打工的外来务工人员的**荣誉感,使他们中间的**分子不仅仅从私营企业获得正当的劳动报酬,还可以实现自己追求进步的**信仰,使党的队伍在当前新生代产业工人中后继有人、生生不息,从而达到党章所提出的“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目的。
当然,即使是采取了上述措施,对照上级的高标准、严要求也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是由于普通员工在民营企业的地位决定了其缺乏“话语权”,真正属于一线生产员工发展对象较少;二是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对**不感兴趣,要求入党的积极性不高;三是在对发展对象的政审中有“三难”:首先,由于经费原因,对于来源地域分布广泛、个人身份资料不齐全的民营企业员工,前往实地调查、走访、取证难;其次,当今社会人口可以自由流动的现实与原有的管理与服务体制的不衔接,员工打工地点变动频繁,致使部分基层组织因对外出流动人员的情况不了解而不予配合,对采取函调方式的政审,无论是时间或者质量都难以保证。
三、对新形势下如何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建议在坚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十六字方针的前提下,根据“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精神,尽快出台面向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适合于不同阶层、不同体制下就业、生活的人们入党考察、政审等规范化标准,而不能照搬、照套一个标准;另外建议对党务统计系统也要与时俱进地予以修改,比如在党员“家庭出生”的栏目设置上,一些几乎消失的职业与家庭出身仍赫赫然其上,而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合法的职业与家庭出身又没有设置,与调查了解掌握党员的有关实际信息很不相称。
二是建议真正贯彻落实党章关于“党员有退党的自由”的规定,对那些确实因年老体弱而难以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信仰发生变化不再坚信**主义理想的、自身有缺陷错误难以在群众中具有威信的党员,允许在履行必要的手续后退党。并且对退党的个人不要将其当作“另类”对待;对其所在支部也不要当作“问题支部、落后支部”对待。
三是采取坚决措施清退不合格党员。这里除了每两年一次的党员民主评议产生的不合格党员必须予以清退外,针对市场经济体制下涉法、违纪现象频发,建议组织部门要建立起与公安检察机关、司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联动机制,及时掌握涉案党员被处理的情况,不要这边党员已经服刑或被法纪、政纪处分甚至期满,那边党籍还没有开除的“奇怪”现象,丧失了党员在人民群众中的荣誉感与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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