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尤其是小微型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以下存在的“十个难”值得注意:
一是非公企业主对党建工作的认识难以到位。虽然《公司法》第19条规定:“在公司中,根据*****章程的规定,设立*****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使企业主不会公然**在私营企业里建立党组织,但由于该条款只是说“应该”怎样做,缺少“如果不这样做会怎么样”的刚性要求,使得很多企业主认为:我照章纳税、解决就业,就是拥护**党,就是在为党工作、为民分忧,为何非要在公司里建立党组织呢?!
二是非公企业党组织在企业的管理架构中难以进入。由于私营企业的性质,致使公司尤其是绝大部分小微型企业的大小事务由**说了算,即使企业里有管理序列设置,有保证企业运转的架构,但党组织还是难以进入其中。使得党支部的牌子挂起来了,却在企业的管理序列里没有自己的一席之地——有的放在行政部,有的放在人力资源部,有的放在总经办或企管部,根本不可能同企业*高管理层“平起平坐”。所以党组织在企业人、财、物等方面基本上没有“话语权”,核心作用无从谈起,战斗堡垒作用无法发挥。这也使得一些工作在私营企业的党员不无“幽默”地说:在公司外面,我们是执政党的成员;而在公司里面,充其量只是“党员协会”的会员。
三是非公企业相互之间难以沟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作为“无上级主管部门”的非公有制企业是完全独立的“法人”,平时的管理均“各自为阵”、互不往来,彼此之间相对难以沟通、交流,难以形成象国有企业、行业甚至乡镇农村、城市社区的党建工作那样的影响和辐射效应。至于由一家党员为主、几家企业党员共同成立所谓“非公有制企业联合党支部”,理论上可行而实际上难做到:党员数量多的企业因害怕企业商业秘密的“外泄”而不敢牵头:党员人数少的企业又不愿“俯首称臣”而被别人“联合”。
四是非公企业党组织运转难以稳定。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部队、城市的社区居委会乃至农村的村委会不同的是,前者均属于有编制、成建制或按照行政区划地域而存在的机构或“单位”,一般不会突然“消失”,也不会破产或“走佬”。但对绝对多数非公企业来说,完全是受控于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规律而自生自灭的“产物”。由于市场风险的必然性必然带来非公企业经营上的不稳定性,而这种不稳定性又必然带来党组织运转的不稳定性。此外非公企业的员工具有较大的流动性,因而非公企业党组织建立后,仍存在一定的不稳定因素:较轻一点的因党员辞职而导致人数不够、严重一点的因企业倒闭而使得支部名存实亡、甚至出现“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现象。
五是非公企业党组织负责人的地位难以提高。据笔者对所在园区已经建立了党组织的9家非公企业调查了解,只有一家单位的支部书记是由企业主自己担任,其他的均为企业副职或*多是企业中层干部,有三家企业党支部书记连中层干部都算不上。而在私营企业,党组织书记在企业内部的职务高低,往往决定着支部的地位与作用的发挥。
六是非公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难以保障。从目前所了解到的情况看,在园区已成立了党组织的规模以上非有制企业中,有一部分企业对党组织开展活动的经费解决得比较好,象广州市白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党总支部,每年都可获得企业主下拨的专项资金用于支部活动经费;但绝大部分非有制企业党支部是不可能从企业获得经费用于支部开展活动的,只能完全靠上级组织部门下拨的每年每人200元解决。对于党员人数多的企业,尚可以集中经费解决点实际问题,而对于人数较少的支部,只能是杯水车薪。
七是非公企业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难以体现。虽然同属于企业基层党组织,但根据《**》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其职能、作用是有所不同的。*大的不同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基层党组织不是企业的“**核心”,没有“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其职责只是“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至于如何“引导”、如何“监督”、如何“团结凝聚”,说实话至今没有一个非常成功的模式,全靠企业主的**觉悟与道德约束。
八是非公企业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难以发挥。与工作或居住在“体制内”的部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甚至城市社区居委和农村里的行政村党员不同的是,在非公企业工作的党员构成复杂、结构多元,既有下岗失业工人,又有征地后的失地农民,既有自谋职业的大学毕业生,又有退伍不愿返乡务农的退伍军人,既有身怀一技之长敢于走天下的“能工巧匠”,又有因家乡贫困而不得外出打工挣钱、养家糊口的普通打工仔……,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他们不仅缺少地缘、亲缘优势,也缺乏对公司的认同感,党员之间的差异明显,很多人的**信仰逐渐淡薄,被雇佣意识强烈,因而对在企业里开展党建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难以发挥。
九是党组织对非公企业党员的言行难以约束。一般而言,非公企业的党员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原来在家乡或部队入党的异地务工人员,二是企业新招聘的大学生党员,三是企业党组织自己发展的党员。另外,还有少数原在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退休、被**聘用而不愿意转入组织关系的党员。由于这些党员“雇佣身份”与就业压力所至,加上一段时间以来党组织对工作在非公企业的党员关爱不足,导致其**热情下降,部分党员思想觉悟滑坡,根本看不出是一名党员,对于如何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是否担心党员民主评议能否过关等等,均抱无所谓的态度。一些党员说:我们在非公企业、尤其是小微型私企工作就是给**打工。一切得听命于**,我才不管什么“组织不组织”呢。
十是非公企业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难以办理。在非公企业工作的党员几乎全部属于“体制外”的人员,他们工作地点的选择、就业单位的变动完全是一种“无序”的自发行为,只要对自身发展有利、符合企业招聘条件,就无需组织、人事部门的批准,也无需手持调令或组织关系介绍信而“行走天涯”。尤其是对于来自农村的农民工和不包分配、档案关系放在人才市场的大学毕业生来说更是如此。而按照现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规定,凡国内跨省、省内跨市、市内跨县转入的党员必须持所在县级以上的党委组织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方有效。一个来自外省、外市农村乡下的农民工,要他凭县委组织部的介绍信才能将组织关系转入就业单位,不要说他没有时间请假回去办理,就是有时间回家办理,一般也是春节期间**才放假准予他们回家,而此时县委组织部早就“放假过年”了——就算没有放假过年,一个乡下农民工,要专门为此从数十里甚至上百里的乡下而去一趟县城、还要“战战兢兢”地被门卫盘问多次才放行进县委大院,试问谁又有这样的“胆量”与“耐性”呢?!
以上所述“十个难”,虽属当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所存在的非普遍现象,但也希望引起上级有关部门注意,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对此笔者有如下不成熟的建议:
一是从顶层设计上解决,在《**》或党内有关法规中予以明确规定。据统计,截止到2010年,全国党的基层组织数为389万1540个,其中非公有企业党组织54万7021个,占基层党组织总数的14.5%;党员为352万5676名,占企业党员总数的26.06%。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壮大,该数据还会不断增加。相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甚至农村的党组织及党员来说,这批非公企业党组织及党员事实上是生存在“体制外”的。对此要承认他们与“体制内”的差异,实行分类管理、区别对待。与此同时,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里的党组织,不宜要求它在形式上有什么“执政”的权利、发挥什么“核心”的作用。须知企业作为社会微观经济*活跃的主体,它能够产生经济与社会效益就是*大的“**”,就是体现着党的“执政”能力。
二是根据国情、世情、党情的变化,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鼓励基层探索。比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不介入企业运营管理,而是按业余、小型、多样的原则开展工作。又比如可否考虑采用“项目合同”方式,将开展职工思想**工作的任务“承包”下来,在体现企业党组织思想**核心作用的同时换取企业主包括资金、人力、时间等支持。同时赋予企业党组织及时清退不愿意“作为”的党员的权力。
三是与时俱进,利用现代网络技术转移与查询组织关系。将原来功能单一、信息记录不全的交纳党费的凭证《党费证》改为集党员身份证明、个人基本信息等内容于一体的《党员证》,凭此证经注册、登记、年检后,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通并享受党员的权利与义务,与持县以上组织部门转移组织关系的“体制内”的党员具有同等效力。
注1:数据来自党建读物出版社2011年出版发行的《*****党内统计资料汇编汇编》P.323、381、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