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布(全文)

2014-06-30来源 : 互联网

2014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总结如下:

**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划定,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鄙人列地域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规模;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规模;

三、建制镇按镇人民当局地点地的镇区规模,不包罗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地点地非农业生齿达二千人以上,工贸易比力发财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核准。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办理的单元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办理的单元缴纳。产权出典胶葛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利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办理单元、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利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房产税遵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较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政管帐轨制划定,在帐簿记录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政管帐轨制划定记录,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地点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期间的同类房产审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房*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 房产税的税率,遵照房产余值计较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遵照房产房*收入计较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度机关、人民集体、戎行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度财务部分拨付事业经费的单元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胜景**自用的房产;

四、社会举办的黉舍、藏书楼(室)、文化馆(室)、体育馆、病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元自用的房产;

五、小我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经有关部分审定属危房、禁绝利用的房产;

七、经财务部分和省税务局核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 对少数民族地域、山区和其他地域部门新成立的建制镇,因为经济不发财,衡宇简陋,县人民当局要求缓征的,可由县税务局上报,经省税务局核准,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六条划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坚苦,可向房产地点地纳税人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核准,酌情赐与按期减税或免税的赐顾帮衬。

第九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刻日,由市、县税务局划定。

第十条 纳 税人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二个月内,将现有房产的座落、布局、幢数或间数、面积、原值或房*等环境据实向房主地点地的税务机关申报挂号。申报挂号后,纳税 人变动地址,新建或采办的房产,产权转移,衡宇添建,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应于变动、建成、购进、转移、添建、改建完工和出租、营业之日起 二十天内,向地点地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 房产税的征收办理,除本细则第十条划定者外,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税收征收办理实施法子》的划定打点。

第十二条 房产税由房产地点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诠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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