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收房钱后毁约该承担何种责任

2014-07-10来源 : 互联网

时报法令帮

今日嘉宾

黄少剑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日,读者刘密斯咨询,其之前与房主甲签定租赁合同,租赁一间商铺,租赁刻日到本年8月1日,时代,房主甲将衡宇产权让渡给房主乙。近日,刘密斯与房主乙签定租赁合同,合同刻日从本年8月1日起头,租赁刻日为两年,并商定不得解除合同,但未明白具体的违约责任。刘密斯称,其已经向房主乙付出了2年的房*,但房主乙日前又反悔,要求将合同作废,并声称房子是其儿子所有,本身无权处分。刘密斯问,此种景象,房主乙该当承担何种责任?

黄少剑暗示,若是房主乙确实是该衡宇的产权人或者委托代办署理人,签定合同时,要看该合同是否是附前提生效,好比商定8月1日起生效,则该合同尚未生效。若是没有具体商定,则签定合同日期或两边签字盖印日期,可作为生效日期。两边未商定具体的违约责任,承租人可就造成的损失向房主乙索赔。

而假如房主乙确实无权处分该商铺,则其该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租方可就相关损失向房主乙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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