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一男人诈骗合股人180万 自首获刑8年

2014-07-16来源 : 互联网

广州7月15日电 经营电脑组装生意的男人林某操纵合股人对其的信赖,用子虚合同诈骗合股人180万元后潜逃,不久惧罪自*。记者15日从东莞市第二**获悉,林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惩罚金2万元。

从2012年末起头,时年23岁的汕尾陆丰市男人林某与黄师长教师多次合股经营电脑组装生意,由黄负责出资,林负责办理,林按时偿还本金以及利润给黄。

2013年6月底,林某遏制经营电脑组装生意,但未奉告黄师长教师。2013年8月12日、9月12日,林某先后到东莞市大朗镇向黄师长教师出示两份伪造的电脑购销和谈书,并与黄师长教师签定了《电脑组装和谈书》,骗取黄出资180万元。后林某未按商定偿还本金以及利润给黄。

2013年10月4日,林某因无力了偿黄师长教师的投资款而窜匿。2013年11月19日,黄师长教师向警方报案。2013年12月30日,林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

**经审理认为,林某以不法据有为目标,伪造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出格庞大,其行为已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林某犯罪后自动投案自*,依法可减轻惩罚。按照现行刑律例定,犯合同诈骗罪,数额出格庞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惩罚金或者充公**。本案中,林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达180万元,自*,没前科。**遂按照其具体犯罪情节及认罪立场,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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