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收不到拘禁仓管员强搬货色 一公司营业员获刑

2014-07-23来源 : 互联网

广州7月17日电 因为质量问题争议迟迟催收不到客户货款,河南一家纺织公司驻东莞营业员高某找人到客户的公司仓库,不法拘禁并打伤两名仓库办理员,搬走一批货色后将其放走。记者17日从东莞市第二**获悉,高某因犯不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补偿受伤仓库办理员医药费、误工费共1800多元。

货款48万收不到拘禁仓管员搬走货色

现年30岁的河南男人高某系河南省南阳市某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营业员。2012年10月至11月时代,高某代表公司发卖了一批货色给东莞市一家纺织商业有限公司。后两边因质量问题发生胶葛,东莞商业公司拖欠货款约48万元,高某多次催收未果。

2013年2月18日下战书13时许,高某事先联系好搬运工筹办搬运涉案货色。19时许,高某率领一伙男人到东莞市大朗镇巷头村银康街该东莞商业公司的仓库,殴打两名仓库办理员,并用一辆商务车将二人带离仓库。后高某将多名搬运工带至上述仓库,将商业公司仓库一批约十多吨的毛料搬上事先筹办好的货车运走。

当晚20时30分许,高某等人在大朗镇水口村四周路段将两名仓库办理员释放。仓库办理员当即将该环境奉告商业公司负责人。

同月20日,商业公司跟高某交涉无果后,向警方报案。警方随后在湖北省襄阳市某网吧将高某抓获。

超出**规模获刑一年三个月

法庭上,高某当庭暗示不认罪。其辩护律师认为,本案属于生意合同胶葛,高某放置人拉走货色是正当的,请求**判其无罪。

**经审理认为,相关证据足以证实高某为了解除仓库办理员的故障强行拿回货色,殴打并拘禁仓库办理员的事实。高某不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组成不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高某具有殴打被害人的情节,依法应从重惩罚。

关于高某行为的性质。现有证据证实本案确实是由经济胶葛激发,东莞商业公司确实欠高某地点公司48多万货款。高某不法拘禁两名仓管员,是为了解除故障,以达到顺遂从商业公司仓库搬走货色的目标。故高某主观上不存在不法据有的目标,其行为不组成掳掠罪。但即使两家公司存在经济胶葛,也应经由过程正当法式解决,高某不法拘禁并殴打他人,该行为已跨越**或私力布施的规模,已触犯刑律,依法应以不法拘禁罪究查其刑事责任。高某的犯罪过为致使两名仓管员受伤,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亦应承担响应的民事补偿责任。

**作出上述一审讯决后,高某暗示从命判决。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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