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应明确细化各部门监管范围

2014-07-28来源 : 互联网

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部分委员和代表认为,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不明确,职能衔接上存在漏洞,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修法时应明确细化各部门责任,实行监管责任**制。

分段监管权责不明 农产品、食品管理边界待明晰

全国人大代表鲍家科说,我们国家的食品****的体制采取了部门分段监管的模式,各个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不明确,职能衔接上存在漏洞,容易出现相互的推诿和监管的空白地带。

对此,董中原委员建议,应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制定规则、实施和指导地方监管的**、全面的食品****机构。比如,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如果边界不清,就可能出现重复监管或者检测的空当。”蒋*峰委员认为。

不少委员指出,修法时应做好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衔接。刘振伟委员认为,“我们过去的管理体制是分段管理,当然现在有一些整合,但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的界限实践中不是很清楚,管理的边界也不是**清晰。”

洪毅委员说,**章第2条中只是把生产环节和经营环节纳入了食品安全的范围,没有把食品安全的源头环节纳入进去,只是提出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期产品,也就是食用农产品的质量管理,按照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来监管的,没有将两部法律有效地衔接起来,统筹考虑。

落实地方官员责任

实行监管责任**制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邵宁说,这次修改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加大对**的追责。“如第141条之后基本都是新增加的内容,**要做的工作很多,风险也很大。”“在**食品安全的过程中,**的主要责任在行业规范、行业管理以及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作为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也要承担起责任,要实行监管责任**制。”在昨天的审议中,梁胜利委员指出。

苏晓云委员认为,应强化责任追究,地方的行政长官应该对地方的食品安全负全责。“当然不只是一个主要**负责的问题,管理单位、生产单位、执法主体该负什么责任,都应该明确,应该强化。”

草案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但白志健、黄润秋等多位委员认为仍然不足以震慑违法企业,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赵静建议取消罚款最高上限。

基层存在监管盲点

宜建立由下而上的问责制

罗亮权委员说,不少生产经营者见利忘义,加之地方**和部门监管脱节不到位的问题,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一大公害。“建议省、州、县都要建立一支食品安全执法队伍,有人专管查处工作。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有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在执法中有失职渎职的,也要追究食品监督部门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任茂东委员在就食品安全法所做的调研中发现,部分食品****人员在工作中存在“三重三轻”的问题:“重审批轻管理,重形式上的检查轻实质的检查,重罚款轻服务。”为此,任茂东委员建议,建立由下而上的问责制。“应增加规定,消费者或者其委托人、或律师有权追究管理者的民事责任。不仅追究企业的责任,同时追究监管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

龙超云委员说,食品安全问题的重点和难点在农村,建议将修订草案第6条**款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把基层**包括在内。

对话

地方官员:监管划分不明易引起部门“扯皮”

赵静(以下简称“赵”),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福建省副主委、漳州市主委,福建省漳州市人民**副市长,2007年到2011年曾分管漳州市食品安全工作。

北青报:您在分管食品****工作中遇到的最大问题是什么?

赵:多头管理,体制不畅。特别是遇到大的食品安全事件,部门之间职能范围的界定问题就尤为突出。我记得2011年的时候,全国大范围出现“瘦肉精”案件,我们做专项整治的时候,曾重点抓过这个问题。但当时查问题的时候遭遇过部门之间的“扯皮”现象。

后来我们参照着中编办的《机关单位的三定方案》去追责,由于其中明确瘦肉精归农业部门管理,这样才把关系理顺。

这次修订方案里讲到检测检疫的话题,有些委员提出到县一级整合资源,这个到现实中操作难度其实很大。比如检验检疫部门、海关是“条条”,农业部门归在地方,那么这些检测结果、信息如何互通?如果食品生产企业样品送检,送检也是要钱的,那么这部分经费从哪里出也是一个问题。

北青报:问责一般都走什么程序?

赵:按照修订草案的规定,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总体归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如果地方出现了食品安全事件,可能会从市一级、县一级的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层面出发,再到**的分管**,大概是这样一个追责过程。

北青报:如何看待这次修订中加大对**的追责力度问题?

赵:我个人认为,修订草案里对经营主体的处罚力度还不够,不太符合“最严格”这个说法。对于**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表述还比较清楚。

草案里加大对官员的追责力度,我觉得能起到警示作用。起码从源头抓起,先敲警钟,符合“预防为主”这样一个原则。这对每一个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有了这部法,对于责任的界定更明确,可以让官员更有责任意识。文/本报记者 桂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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