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or定金 傻傻分不清

2014-07-31来源 : 互联网

南都讯记者米燕 如果不仔细看好汽车销售合同,可能车没买着,还损失了一笔*。昨日,市消委会公布的汽车销售合同样本研究结果显示,七成合同样本存在**条款。

六成消费者购车时未签订书面合同

今年6月,市消委会向全市征集汽车销售合同样本进行研究。经过一个多月的征集,共收到合同文本20份。同时,在收集的过程中,市消委会随机对40位汽车消费者进行调查。调查显示,六成消费者在购车时未签订书面合同。

市消委会表示,随机调查中,有六成消费者表示购买汽车时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而是口头**;三成车主表示购车时仅签订过汽车销售订单,订单中规定的条款相当简单,仅有客户相关信息、车型、交车时间,对双方权利义务未作规定;一成车主虽在购买汽车时曾签订书面合同,但在提车时作为提车凭证被经营者收回。

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虽然法律并没有规定汽车销售合同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但是由于汽车价值较大,涉及的相关事项较多,通过口头约定或以简单的销售订单形式订立合同,会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不确定性,一旦发生争议,由于没有书面合同或合同由经销商收回,对于经销商的**等,消费者均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消费者的权益也就难以得到**。

七成汽车销售合同样本存在**条款

昨日,市消委会公布的研究结果显示,20份合同中15份存在或多或少**条款,比例高达七成多。

通过研究发现,汽车经销商要么不与消费者签订合同,要么与消费者签订由经销商制定的格式合同。其中,合同中*大的**条款、也是市民*傻傻分不清的概念,就是“订金”和“定金”混用。

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定金”是法律术语,而“订金”不是。合同如果约定的是“订金”且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一旦经营者违约,消费者无权主张双倍返还订金,但消费者可以主张经销商的相应违约责任;若消费者违约,可以向经营者主张返还订金,但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订金”且约定了“定金”性质的,则要执行“定金罚则”即消费者违约无权要求返还所交订金;经销商违约,则向消费者双倍返还。而经销商往往混用“订金”和“定金”概念,避重就轻,制定不平等条款。

揭秘**条款

现象1购车不签书面合同、合同条款过于简单或提车后购车合同被收回

引发问题:目前投诉较多的加价提车、延期交车、订金不退、强制交易、宣传与实际不符、商家不承担违约责任等问题,如果通过合同的形式约定清楚,就不易产生纠纷;即便产生纠纷,由于有合同依据,也较易解决。

建议:汽车销售领域应当使用书面合同,详细约定各种购车事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现象2

条款:“买方取消订货或未按照约定付清车辆全款,订金不予退还;卖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车,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卖方无息退还订金”

引发问题:

●“定金”和“订金”概念混用

建议:条款看似约定了“订金”性质,但在其后的条款中又约定“经营者不能如期交车,无息退还订金”,不符合下“定金”应双倍返还的性质。在消费者违约时,“订金”是可以主张退回的,当然消费者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条款规定“不予退还”当属无效。

●经销商与消费者违约责任不平等

建议:消费者一方违约,将承担丧失全部订金的违约责任;经营者一方违约,只需无息退还订金,而不用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该合同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现象3条款:“卖方为买方代买机动车保险、车辆购置税、代上牌”

引发问题:**利用格式条款强制交易

建议:经销商在制定上述格式条款时,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该条款违反了多条法律规定,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构成强制交易,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属无效。

调查消费者人数:40人

40人中10%购买汽车时曾签订书面合同,但在提车时作为提车凭证被经营者收回

收集汽车销售合同文本:20份

其中包含**条款的有:15份

40人中30%购车时仅签订汽车销售订单

40人中60%购买汽车时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

采写:南都记者米燕制图:南都记者李勇

标签: 深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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