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儿童家长有责 监护成本谁来分担

2014-07-31来源 : 互联网

城论

陈永杰(学者)

儿童*期待的就是暑假,但暑假也经常是儿童意外*多发的时候。《深圳商报》日前报道,7月12日至22日的十天之内,深圳全市就接报儿童走失警情66宗,日均6宗,报失儿童年龄段主要集中在2至14岁之间。民警归纳,除了走失以外,溺水、*烧伤等也是常见的事故,危险品、*源、电源、阳台、下水井盖、滑坡等因素,是造成儿童意外的重要原因。

相比起学龄儿童的走失事件,2到6岁幼童的意外会让人更感惋惜。上月浙江宁波就有一名2岁**从五楼窗台坠落,尤幸当时楼下有快递员出手接住,才保住性命。类似的,几天前,与深圳一河之隔的香港元朗YOHOMidtown则有一名4岁女童从窗台的窗花间隙坠楼。不幸的是,这一次没有人能接住她。事件引来相关政策对窗花空隙规定是否适合的争论。深圳不少小区仿照港式屋苑设计,这些讨论非常值得深圳关注。

虽然在不同制度之下,但内地与香港的相关讨论都殊途同归地指向两个方向,*先是要求**加强建筑规范,其次则是讨论父母的监护责任。内地的《住宅建筑规范》规定,七层及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米;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米。在香港,《建筑物条例》规定,设置高度在1.1米以下的栏杆或窗户,其窗花的空隙不能大于4英寸。坦率地讲,规定已经很细,如果还要更严格,住宅窗户将看似监狱。相比起建筑标准这些客观因素,监护不足等主观因素是否更值得思考?

在家长监护责任方面,内地的讨论比香港要激烈。例如元朗**坠楼事件,公众主要争议在窗花间隙,而非家长责任。但从“小悦悦”事件到宁波的快递哥接坠楼女童事件,内地每一次都会有讨论直指家长监护责任的立法问题。例如内地媒体经常提及,在香港以及欧美发达国家,让12岁以下儿童*处家中的家长即属违法。深圳*近频发儿童走失事件,也有很多公众觉得相关家长明显负有主要责任,不应把责任都推给民警。然而,不妨扪心自问,家长偶尔疏忽可能有,但有多少是故意让幼童*居家中?不要忘记,家长还得为生计奔波,如何能总是留人陪着小孩呢?非不为也,实不能也!

有必要清楚地指出,儿童监护不仅仅是家长的责任,也是**的责任。无论是把儿童留在家中以致发生意外,还是像“小悦悦”事件那样,幼童被带到一个存在风险的工作场所,*主要的原因都是家长在工作时间无法找到其它方式托管子女,在谋生的必然压力与儿童意外的偶然风险之间,他们冒了一个不应该冒的险。对此两难,身为工薪一族的家长恐怕都有同感。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要求家长负监护的责任,但是**不能推卸提供廉价的儿童看管服务的责任。在香港,单亲家庭的家长可以领综援专心照顾未满12岁的儿童,上幼稚园有学券,还有各种社会组织可以求助。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发生了幼童坠楼事件,伤心欲绝的家长也不会*先成为被指责对象,因为公众都会*先去思考**与社会的责任,而不是让家长在孤立无援的处境下承担起监护子女的责任。这一点,恐怕才是内地*需要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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