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管理不能只管登记

2014-07-31来源 : 互联网

罗湖宝安北路一湘菜酒楼的户外广告挂了两年,*近在申请酒楼户外广告延期时,却被城管部门告知原广告批文是假的。原来,承接广告业务的业务员夏某在申请批文后,又伪造出一份假的,将广告面积扩大。本以为可以瞒天过海,没想到露了馅(前日《深圳晚报》)。

换个角度想,如果不是当事酒楼的**很有守法意识,主动到城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延期手续,而是继续委托那家广告公司的业务员办理延期;又或者,此案涉案嫌疑人(业务员)算准时间,提前上门为当事酒楼“服务”,那两个*幅广告牌是否仍将在**交易商品大厦继续矗立、而城管部门懵懂不知?

**在户外广告环节设立审批许可制度,很重要的目的就在于**户外广告的安全,并使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格、色彩等与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相协调。2013年颁发的《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还提到了户外广告的节能环保原则。这起事件中的广告牌,由涉事广告公司业务员一手操办,不排除涉案嫌疑人为了谋求更多利润而降低广告牌材质等安全性要求,广告牌因而存在*大的安全隐患。

谁该对此事负责?深圳的户外广告管理格局,从1994年的城管、工商、公安交警、规划四家联审,到2006年明确城管和工商部门主管,再到2013年,以《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实施为标志,**结束了多头共管,主管部门确定为城管部门。户外广告管理包括户外广告的登记、维护和监管,要求“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或者接到公众有关安全隐患投诉的,应当责令户外广告设置人进行整改”(第三十四条)。也就是说,户外广告的管理不能仅仅只放在前端的登记环节,而必须完整全面执行《办法》,城管部门负有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检查责任。

此案曝出,城管部门应当对负责事件中区域户外广告监管业务的下属机构或内设部门给予追责,要将责任细化到具体的执法人员个人,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要求给予处罚。深圳市及各区城管部门还应就此开展反思,对户外广告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找出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执法资源更多地放在户外广告的后续监管之上。           郑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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