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侵中考分数系统帮考生改成绩获利

2014-07-31来源 : 互联网

  南都讯 记者朱鹏景 利用在教育局招生办机房工作的便利,偷看并记录中考管理系统的账号密码,随后入侵修改考生成绩并以此牟利,共有30余考生成绩遭篡改。2013年珠海中考考生成绩遭篡改一案近日在珠海中院二审宣判,当事人练某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维持一审五年有期徒刑量刑。

  两次篡改考生成绩

  一审**审理查明,2013年6月中旬,珠海市教育局招生办公室机房工作人员练某,偷看并记下了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珠海市教育局聘请)操作珠海市教育局中考电脑管理系统的用户名和口令。后练某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联系需要更改中考分数的学生,分别三次非法登录中考电脑管理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内32名中考考生的成绩。2013年6月30日16时许,练某篡改中考分数系统33名考生分数时察觉可能被发现后,于当日20时许再次入侵中考分数系统将改过的成绩**为原状。

  市教育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中考分数系统于2013年6月30日16时许被入侵,有33名考生的成绩被篡改,2013年7月2日原始成绩经中考管理系统发布后,该系统于当日12时许被入侵,有32名考生的成绩被篡改,6月30日被篡改成绩的33名考生包含了该32名考生,但两次修改后成绩不**相同。

  成绩已备份不影响录取

  2013年7月3日练某被抓获归案。经查,练某于2013年7月1日收取了考生刘某宜家长的改分报酬人民币3.5万元。

  一审**审理认为,由于中考考生的原始成绩已经备份,练某仅篡改发布的成绩不会影响考生的实际录取,但是其篡改了提供公共服务的教育招生考试网数据,而且是在中考成绩发布后,***篡改多达32名考生的中考成绩,致使***门公布中考成绩的真实性、***门本身的**性遭受公众严重质疑。

  一审香洲区**认为,练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判决后,练某及辩护人提出上诉。认为3.5万元不应全部认定为练某的违法所得,其中3万元是以“择校费”的标准确定、作为练某疏通关系的费用,如请托成功便要送给别人,不成功则退还,5000元才是其好处费,要求轻判。

  二审**认为,练某察觉自己篡改33名考生的成绩可能被发现后,在中考成绩公布后仍篡改中考管理系统中32名考生的成绩,其明确供述其中1名考生未改成绩是因该考生想读卫校且家长出2000元价*太低,可见练某在中考成绩公布后篡改成绩仍是为继续获取非法利益。近日珠海中院二审宣判,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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