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出“积分制”看外来工子女入学

2014-07-31来源 : 互联网

大浪淘沙   

(翻读文件)

《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暂行办法》(下称《积分制办法》)中积分指标及分值的突然变更,影响了部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享受**教育资源的资格,引起了相关家长的强烈反响。是**背信弃义了吗?是**没有严格执行相关行政流程?不妨绕开这些口水,从更大的图景来审视整个事件。

很少人留意到,在《积分制办法》**、内容调整前后,作为办法适用对象的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发言权是很有限的。这个办法本身就是**内各相关部门在涉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方面进行资源投入及责任归属协调的结果,外来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意见对于这项工作的完成并不重要。他们能做的,是按规定申请,在规定的制定过程中发言权很有限。

制定《积分制办法》的现实压力在于有限的教育资源必然要****户籍适龄人口的需求,这是《义务教育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应当**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这也是各地**在义务教育方面投放财力的基本依据,也是造成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读**学校学位紧张问题的**。

同样是该法第十二条,又指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区、直辖市规定。”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是这么安排的,其**章第五条说明,对流动人口服务要“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三章第二十七条更是规定,“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五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具体办法由居住地地级以上市人民**制定。”

正是《义务教育法》的条文明示了看上去“辩证统一”但实际上满是自由裁量空间的操作要求,《条例》又为各地市具体操作相关事务指明了条件要素,珠海市的《积分制办法》才不得不如此**。

**教育资源不是一个无限供给的公共产品,也不能通过市场机制价格手段进行自动匹配,必须按照一定标准来进行分配。价高者得是一种选择,但违背“义务教育”的精神;摇号抽签不是不能考虑,但又难平众口;《积分制办法》貌似公平得多———先按照一定标准进行排序,再实际上从优到劣进行划线“淘汰”,既符合《条例》的精神,又能让被淘汰者无话可说。

在更深层次上,《积分制办法》的设计和变更不但反映**在公共服务供给上的实际承受能力,更体现了城市管理者对城市发展方向的思考与引导。

例如,“政策性照顾人员的适龄子女”是不用纳入凭积分入学范围的,只要“其法定监护人向各区经办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便可“由政策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到**学校就读”。除了优抚对象等民政照顾群体及台胞等统战工作对象群体,“政策性照顾人员”主要是归国创业留学人员、持有3年期以上“人才引进”居住证人员、高层次人才、“珠海市优秀外来工”等。修改过的《新积分制办法》里也增加了学历加分,这些信号都其实不言自明。

更多的信号也要去读懂。有些人会说小孩都已经生下来了那怎么办,社会抚养费都补缴过了怎么还多扣我分!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意图来看,缴清社会抚养费不能免除家长已然违反基本国策这一事实行为。但新生命自身没有任何过错,享受公民权利为其天然应得。

再往事情发展延伸看,不符合**学校资格就意味着没书读吗?当然不见得。虽然教育局相关人士所谓“没有获得资格的,可选择民办学校或让孩子回到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建议不需声明家长也懂,但教育部门更应该对这些子女就学提供辅导或帮助,而不是把责任给家长一推了之。这方面上海的经验颇值得借鉴———凡需在上海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非上海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只要由其父母持有效的居住证件、务工证明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居住证件,便可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入学以进入**学校为主,部分地区**教育资源紧缺的,统筹安排进入**委托的民办学校就读,**会向接受委托民办学校提供一次性大额建设补贴以及按学生人头数每年提供义务教育费用补贴。

可能上海市的充裕财力是能采取此类政策的重要原因,但要解决公共服务特别是教育服务的均等化问题,不是只能依靠加大财政投入的。**可以优化原有财政投入的结构,更应该跳出固有视野藩篱,结合城市发展、新市民实际状况来开拓思路,才能以真正的**创新来满足更广大市民的需求。□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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