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查询受限律师状告派出所

2014-08-04来源 : 互联网

南都讯记者陈宇 一名外地律师来到顺德办案,在派出所查询户籍信息时因材料不足遭到拒绝,他认为派出所的要求是针对外地律师,自己受到了“地域歧视”,于是将派出所告上了法庭。法院认为,单凭律师事务所的证明不能有效说明其查询的人口信息与其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因此派出所做出的处理,并无不当,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驳回了王律师的要求。

去年下半年,江苏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某到大良派出所调查两人的户籍登记资料。王律师填写了《人口信息查询登记审批表》,并提供了自己的《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然而他的查询却遭到了拒绝。“派出所以外地律师查询必须要本地司法机关批注书面同意意见为由,拒绝了我提出的查询申请。”王律师称,他对这一处理不服,向顺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个多月后他收到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随后,他将派出所告上了法庭。

王律师认为,《律师法》规定了执业律师的查询权利,派出所不应擅自设置查询条件,且他提供的资料足以证明所查询的人口信息与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派出所对本地律师的查询无要求提供司法局的审查意见,其对于外地律师的上述规定属于地域歧视行为。王律师称,涉案信息的获得是他依法完成委托工作的前提,派出所的做法令他的工作根本无法及时展开,对他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派出所方面则辩称,当日王律师离开后未再来办理,且王律师代理的案件尚未进入诉讼阶段。派出所表示,律师事务所作为案件诉讼活动的委托方,代表一方当事人利益,单凭律师事务所证明不能有效说明其查询的人口信息与其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因而需要提供能有效证明所查询人口信息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材料,此条件适用于在顺德区内办理查询业务的全部律师。

法院判决

驳回了律师要求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广公(治)字(2010)第209号批复第二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作为案件诉讼活动的被委托方,代表一方当事人利益,单凭律师事务所的证明不能有效说明其查询的人口信息与其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因而需要提供能有效证明所查询人口信息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资料。这些证明材料可以是法院相关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能证明查询内容与所办案件相关的材料以及当事人委托该律师代理本案件诉讼活动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该案件管辖法院出具的查询证明(注明辩护律师和查询内容),或者律师事务所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注明查询内容)等。”因此本案中,派出所根据上述规定做出的处理,并无不当,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驳回了王律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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