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直击
南都讯记者王卫实习生李昊泽通讯员李世寅 经营某照明厂期间,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先支付部分货款取得被害单位的信任后,用虚开远期空头支票或拖延支付货款的方法骗取货物。7月30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据法院介绍,2011年6月至2012年3月,曾某在中山市古镇镇冈南工业区无证经营某照明厂期间,先后骗取中山市古镇某泡沫厂、古镇某五金厂等11家被害单位共计货物价值人民币1655226.62元。2012年3月25日,曾某转移、隐匿其财产后携款潜逃至四川省富顺县藏匿。同年12月3日下午3时许,公安人员在四川省富顺县富顺镇一商务酒店307房间将曾某抓获归案。
经警方审讯,曾某供述2011年11月底,由于管理及用人不当,厂内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到2011年12月月结日到来时,曾某一方面用客户的部分货款来支付,另一方面则开出远期空头支票拖延付款。到2012年3月份,曾某已经没有流动资金,之前开出的支票也已经到期,于是他选择了以50000元低价处理了自己的小轿车后逃匿。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曾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