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华大基因中心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大梅沙居民状告市规土委

2014-08-04来源 : 互联网

华大基因中心建设项目日前正着手施工准备,因质疑该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大梅沙居民将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下称市规土委)告上法庭,要求依法撤销其给予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大基因)的该行政许可。

昨日,该案在福田区法院开庭,市规土委委托代理人、华大基因作为第三人出庭,与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就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等焦点问题展开辩论。

为何质疑该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原告方称,通过被告官网了解到,根据“深圳市盐田03-01号片区(大梅沙地区)法定图则”的规定,该项目所涉大梅沙地区的土地利用性质为,“确定本片区的主要土地用途为:滨海公园、旅游度假、商业服务、配套居住及风景林地。”且该项目涉及到18974平方米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被该项目占用。

原告方认为,被告将上述土地性质变更为一类工业用地给予华大基因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因此,希望法院依法予以撤销被告对华大基因深规土许BH-2011-0032号《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恢复该地块原有的用地性质。

原告方

希望调取涉案土地挂牌文件

原告方表示,根据相关证据,被告对该宗土地采用挂牌的方式进行出让时,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规定是要有出让文件的,出让文件和最终被告、第三人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上有出入,“关键的条款很不一致,如地价款的交付时间和交付方式有很大的差别,所以这份法律文件在被告进行行政许可规范化操作方面存在法律上的违规行为,请求法庭调取被告方的涉案土地挂牌文件。”

对此,被告方委托代理人除认为公证书调取的证据不完整,认为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和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没有关联性,以上提到的土地出让合同的地价款、支付时间、挂牌和合同不一致问题,不是本案具体行政行为解决的问题,还表示成交确认书为空白文件,与本案没有关联。

昨日庭上,第三人表示,许可证符合流程,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并对原告证据中的照片真实性予以认可。

被告方

生态控制线调整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原告方还对被告提供的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合法性真实性存疑。同时对被告方提供的市盐田03-01号片区(大梅沙地区)法定图则的举报修改申请、(大梅沙地区)法定图则12-1地块调整及基本生态控制线局部调整的公告等证据,原告方认为不符合修改法定图则的法定程序,违反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规定。

被告方委托代理人当庭回应称,会议纪要在申请材料中不是行政许可必备的材料,是辅助材料。对于原告方质疑的生态线调整问题,被告方委托代理人没有回应,称本案的审理范围是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不是本案具体行政行为解决的问题。

律师说法

项目虽有违法和瑕疵

居民基本不可能胜诉

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金律师认为,首先,生态线的问题当然是本案的核心问题。整体来看,被告“将原生态保护线内的1.9万平方米土地调整为工业用地”的决策,至少在环评过程存在一定瑕疵,因此被告当然不愿正面回答生态线变更环评问题。事实上,如果变更生态线,是需要一定的法定程序,必须按照《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来进行,项目除了符合“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要求外,还必须遵循正确的程序申报,并进行30天公示。金焰律师表示,根据《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方案”,这说明被告是负责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和调整的主管部门,另外第八条:“因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进行局部调整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这就明确说明了生态线是可以调整的,但是只是局部调整,而非完全变更。金律师认为,被告将争议的地块完全变更或者大幅调整为工业用地,涉嫌超越了“局部调整”的幅度,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违法。

第二个焦点是把已经是工业土地划出让给华大基因的问题,需要履行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环评等很多程序,被告在这个过程中应该有个别瑕疵,但是这些瑕疵能否作为撤销这个行政行为的依据,那要看法院怎么判断这些瑕疵了。金律师认为,这个项目是盐田区重点的招商引资项目,而且已经开工建设的情况下,居民想在法庭上取得胜利,基本不可能。

采写:南都记者梅云霞

标签: 深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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