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收养 人情到处便是法

2014-08-04来源 : 互联网

海侃春秋

(史评新闻)

珠海一男子7年前捡到并收养一名被遗弃的女婴,多年来,他一直想给女婴落户,但均被告知由于其年龄与女婴之间相差不到40岁,因此根据相关规定无法办理。民政部门已建议他将养女落户到福利院。

收养是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创设法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仅涉及收养关系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和权利义务,也关系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自古而今,都对收养行为有一定的要求,不过总体而言,古代要较今天宽松很多,遵循了“人情到处便是法”的原则。

中国人特别讲究有后、立后,吕思勉先生曾经指出:“中国人所以必欲立后,盖出于‘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之说。古人所以为此说,则以其谓鬼犹求食之故。”古人认为人死为鬼,鬼仍有饮食的欲望,需要活着的子孙定时杀牲取血,祭祀供养。如果鬼的食欲得不到满足,就会变为“厉鬼”害人。于是,在血食观念的基础上,衍生出了宗祧继承制度,讲究后继有人,无后是为大不孝。

因此,要是自己没有子女,就要想办法收养子女为后。在古代,收养分为“立嗣”和“乞养”两类。立嗣就是我们常说的“过继”或“过房”,是为了继承宗祧,立嗣仅限于同宗同姓男子,因为古人认为,“异姓之男,本非族类。”族人只能祭祀与自己同姓的人,所以立嗣必须是同姓宗族之人,不能收养异姓人为嗣子。历代法律也都禁止收养异姓子为嗣,如《唐律·户婚律》规定:“即养异姓男者,徒一年;与者,笞五十。”收养者判刑一年,送养者打五十大板。

乞养则为非亲属间收养,与立嗣不同,主要是基于怜悯和养儿防老,无论同姓异姓,不分男女,都可收养,也没有那么多限制。如《唐律疏议》规定:“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听收养,即从其姓。”国家允许收养3岁以下的异姓弃儿,宋以后凡3岁以下抱养亦可。乞养子女又称“假子”、“螟蛉子”。因为女子不能承嗣,所以收养异姓女法律上并不干预,相对自由,没有现在年龄相距40岁这样的条条框框。

到了民国时期,废止了立嗣制度,实现了收养的近代化,但对不符合收养条件的民间立嗣,并没有绝对禁止,但养子女继承份额仅为婚生子女的一半。

粗粗梳理可见,在礼教主导,尤为重视宗法和宗族承继的古代社会,收养相对人性化,加之没有所谓的计划生育,以及由此而来的非常严重的拐卖儿童行为,在收养立后这个问题上,法律还是比较讲人情的,没有那么面若冰霜。□廖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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