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污染设备9月30日前必须拆除

2014-08-05来源 : 互联网

南都讯 记者张鹏 今年初,东莞市政府划定了禁止燃烧高污染燃料区域,并要求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于今年6月30日前依法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因整治工作进展迟缓,整治期限延期至9月30日。逾期仍不整改的,将依法追责甚至强制拆除。

市政府决定将期限延至9月30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工业锅炉要求必须使用清洁能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企业对锅炉进行改造,必须及时完善燃料变更报批、技术规范、环评验收等环保手续,如果吨位(功率)不增加可简化环评手续,直接提交申请报告(无需环评)。东莞市环保部门表示,推进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是法律赋予的法定职责,经过延期后,企业仍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将严格按照法规,强制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如造成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的,责任由企业自行负责。

如果企业在延期的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将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奖励。东莞环保部门表示,相关企业应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推进整治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上报相关材料,在2014年9月30日前向所属环保分局申报和申领财政补助,逾期不予受理。

[政策背景]划定千余平方公里禁燃区

东莞于2013年12月27日印发了《关于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明确莞城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虎门镇(除沙角电厂群)、长安镇、塘厦镇、东莞松山湖高新科技产业园区、东莞生态产业园区、虎门港产业园区、长安滨海新区全辖区及其他镇街建成区(含中心区)以上的范围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简称禁燃区),面积约为1163.329平方公里。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原则应于规定时间内依法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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