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长举报走私被捕 羁押285天无罪获释

2014-08-05来源 : 互联网

当事人向南都记者出示申请国家赔偿的投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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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的5年多,57岁的香港籍男子樊金娣一直在为自己失去的自由讨要赔偿。2006年,他举报有人借助其船舶走私药品原料,并协助珠海拱北海关查获该走私案,但他作为船长也因此身陷囹圄,被珠海市检察院以涉嫌走私批捕并羁押了285天。

在珠海市中级法院和广东省高院先后判定其是为海关提供缉私线索,无罪释放后,樊金娣从2008年开始四处奔走申请国家赔偿。近日,他诉苦“当初本想挣线人奖金,结果不仅没挣到钱,反而因被羁押,船和船长证件被扣,损失了一百多万”。

为挣线人奖船长樊金娣举报走私

樊金娣是香港一艘船舶船主,长期往返珠海和香港之间从事运输。来自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的一份判决书显示,2006年,一名叫“阿忠”的男子找到樊金娣,提出以每桶300元港币的价格利用他的“M62602A”船从香港走私一批药粉到珠海。樊金娣随后将此事告诉了海关缉私线人“阿红”。樊金娣与“阿红”共同商议帮助海关查获本案走私活动,从而获取线人奖金。阿红还告之其已将此事向海关方面报告,让樊金娣按“阿忠”的要求走私,海关已在珠海布控。

2006年4月8日下午,樊金娣雇佣两名工人卢显对和何日扶开船到达香港接货,期间两工人发现此次要运输的货物不是接货单据上的“虾”,而是非法的走私药粉后当场提出质疑,但在樊金娣提出每人多支付400元人民币报酬后,两人没有再反对。当晚20时许,三人驾船返回珠海。

判决书称,在走私过程中,樊金娣一直通过电话与拱北海关线人“阿红”进行联系,并汇报了走私货物到达香洲码头的时间及接货人的相关情况,走私的50桶药粉顺利达到珠海,并于9日凌晨3时许被珠海的接货人用车接走,当载有走私货物的车辆行驶至珠海市梅华西路红山楼附近时,被早已接到线索布控的拱北海关缉私局查获。经拱北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该批走私货物有40桶头孢克洛粉末,净重1吨,7-氨基-3氯头孢烯酸粉末10桶,重250千克,偷逃国家税款48万多元。

在截获走私车辆后,拱北海关缉私局当晚又在香洲码头抓获了两名船工,并在5月1日将樊金娣刑拘。

珠海市检察院随后以走私普通货物罪批捕并起诉樊金娣及其当时雇佣的两名工人,起诉书认定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驾船从香港偷运货物出境,偷逃税款48万余元。

线人承认樊金娣为“下线”

提供线索配合海关缉私反而被抓,在法庭上,珠海拱北海关线人“阿红”也为樊金娣叫屈。后来的判决书记录,作为拱北海关情报处线人,“阿红”称其2004年认识樊金娣,并告知了自己的身份,希望把樊金娣发展为自己的下线,举报走私行为,樊也同意了。2006年4月,樊金娣打电话向其反映有人要走私,问做不做,她立即将此事汇报给珠海海关情报人员,情报人员在确认该线索无误后,她便叫樊金娣将药品运到珠海,在走私过程中,樊金娣也一直与其保持电话联系,再由她将信息汇报给海关人员。走私货物运到珠海香洲码头后,樊金娣向其指明了接货车辆,后海关根据该线索查获了走私货物。

拱北海关缉私局事后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坦承,拱北海关接到“阿红”举报本次走私活动,根据其提供线索,查获该案。

但缉私部门同时表示,“阿红”在提供线索时,虽然多次向海关方面提出要保证海上运输人员即樊金娣的安全,但海关情报人员当时明确表示不能保证(对方安全)。

珠海中院一审认定无罪

珠海市中院2007年2月9日作出判决,认定樊金娣虽有客观上的走私行为,但其目的是为了帮助海关查获走私货物获取奖金,缺乏犯罪的主观故意。

判决书认定,樊金娣得知有人雇其走私后,立即向海关线人汇报,并与对方共同商议帮助海关查获本案走私活动,以得到线人奖金,樊金娣在本次走私活动中,其主观意识并不是真正的走私,而是为了向海关举报获得奖金,同时走私活动事先已由线人向海关汇报,海关已知情并同意,而且本次走私活动确系海关根据“阿红”提供的线索查获,樊金娣没有故意逃避海关监管,其主观上并不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主观要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不予支持。

但判决书同时认定,樊金娣雇佣的两名船员当时虽发现是走私货物提出质疑,但在樊金娣增加工资后又实施犯罪,构成走私货物罪。

广东高院终审裁定无罪

一审宣判无罪后,身陷囹圄285天的樊金娣暂时重获自由。但珠海市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马上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其间樊金娣被要求限制出境回香港,其船长证身份证等证件也被暂扣。

珠海市检察院在2007年发出的刑事抗诉书中解释了樊金娣涉嫌犯罪的理由,称樊金娣自始至终没有和拱北海关缉私局有过直接联系,樊金娣自认为拱北海关已经从线人“阿红”提供的线索知道本次走私情况,进而误认为拱北海关应该是同意其参与本次走私情况,自己就不是犯罪,但根据法律法规,任何机关和个人,包括海关都无权走私,也无权同意任何人(包括任何线人或线人联系的情报人员)可以亲自参与走私活动,因此即便是海关同意之下而为的走私行为,也不能改变走私行为的性质,樊金娣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珠海检察院同时质疑,一审判决认定樊金娣雇佣的两名船员走私,却判樊金娣无罪,显失公平,而拱北海关缉私局一致认为阿红举报的走私线索是他人正在实施的走私行为,而不知道是“阿红”为个人获取奖金的一己之利,伙同樊金娣制造案件。且樊金娣为了自己获取拱北海关缉私局奖金,积极主动雇请人员,并使用自己的船只,亲自组织策划并参与该次走私活动,故意制造出一起走私犯罪案件,其行为不是举报。

2008年5月29日,广东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樊金娣主观上不具有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故意,拱北海关正是根据樊金娣的举报才破案的,最终驳回了珠海市检察院的抗诉,维持原判,樊金娣无罪。

回应

海关与检察院均否认樊金娣有举报行为

拱北海关8月1日就此事回应,樊金娣、卢显对、何日扶团伙走私药粉案中,樊金娣从没向拱北海关缉私局提供情报线索。案发前,缉私局并不知道樊金娣其人。这一说法与海关线人“阿红”和法院判决书的认定存在出入。

海关表示,目前,此案尚在审判监督抗诉阶段。经询珠海市人民检察院,近日,该院已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审判监督抗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正在对此案进行抗诉审查,有关情况可向检察机关了解。

南都记者自7月28日起多次联系采访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但截至发稿时其暂未就樊金娣申请国家赔偿一事公开回应。

索赔

樊金娣自称损失100多万

终审后,樊金娣开始了漫长的索赔之路。他在一份投诉材料中表示,其被羁押285天,不仅失去了自由,其船只也被扣押55天,正常情况下,船舶每天经营可获利1166元,损失了6.4万余元,其船长证身份证件也被扣押了26个月,直到二审认定其无罪后才归还,导致期间他无法从事运输,每个月损失有3.5万元,总计91万余元。

樊金娣说,自2008年开始,他多次向珠海市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索要他被羁押期间的人身损失以及经济损失共计一百一十多万元人民币,但至今珠海市检察院仍未正面答复,“如果检察院不同意赔偿,或是同意赔偿金额太少,我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但现在什么答复都没有,既不说同意,也不说不同意,导致我没法起诉”。

不过,广东林氏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叔权表示,按照国家赔偿法,樊金娣既然被宣判无罪,那么他当时被羁押285天就是错误的,当然可以申报国家赔偿,不过国家赔偿只针对当事人被限制自由时的人身损失,不包括财物等其它经济损失,按照目前的法律即便成功申请国家赔偿,数额也只有两三万元,至于船舶被扣,证件被扣无法运营这些经济损失要申请赔偿缺乏依据。

观点

司法人士:需先向市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

南都记者从权威渠道证实了樊金娣提供的判决书的真实性。对于为何拒绝樊金娣的国家赔偿申请,做出一审判决的珠海中院表示,对此暂不回应。

司法系统人士向南都介绍,如果根据新的《国家赔偿法》,樊金娣确实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不过根据新国家赔偿法的司法解释,樊金娣一案发生在新国家赔偿法出台之前,按情况还是应该走旧法的程序,需先向批捕并起诉他的市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如果市检察院不同意或同意后赔偿数额较低,当事人还可以再起诉。

统筹:

南都记者杨亮

采写:

南都记者杨亮朱鹏景蒋乐进

摄影:

南都记者杨亮

标签: 珠海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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