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卡被回收仍遭盗刷两万

2014-08-05来源 : 互联网

南都讯记者吕婧实习生刘世滔通讯员刘一慧阮碧婵 储蓄卡失效后已经被银行收回,但是相关联的存折里还有钱。事隔两年后,这张失效卡被复制,异地盗刷2万余元。为了追回损失,储户把银行告上法庭,南都记者昨日获悉,法院终审判决银行为储户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储户:无效卡在异地遭盗刷

法院审理查明,江女士曾于10年前在银行开设活期存折,并一同办理了一张卡号尾数为123的储蓄卡。2011年因储蓄卡损坏失效,银行收回该卡后,为江女士更换了一张卡号尾数为321的储蓄卡。

2013年10月12日,江女士曾经丢失的、尾号为123的储蓄卡在深圳某童装店消费20900元,江女士随即收到了消费短信,而此时,江女士正在中山市小榄镇上班。她随即向银行进行查询,并申请冻结账户。同日下午,江女士向警方报警,称涉案账户资金被盗取,怀疑储蓄卡被复制盗用。公安机关对此已立案侦查。江女士以此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银行赔偿存款20900元及利息。

银行: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在开庭审理中,银行称发卡银行虽然负有安全保障及谨慎审查银行卡的义务,但是持卡人也负有谨慎保护密码的义务。银行认为,不当使用银行卡是银行卡被克隆、被伪造的唯一途径;而江女士作为唯一持有银行卡及密码的主体,未能妥善保管密码。因此银行不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江女士储蓄卡消费刷卡时,她正在上班,由此可排除江女士本人持卡消费的情形。此外,用于消费的储蓄卡(尾号为123)早已由银行收回,江女士报警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由其保管的存折及储蓄卡(尾号为321),故银行认为江女士本人或授权他人取款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涉案账户资金20900元应是他人对已回收的旧卡进行复制后持克隆卡进行消费,进而造成江女士账户资金损失。银行作为发卡行,未能正确识别真卡与伪卡,并接受了非法复制的储蓄卡进行的消费交易。对此,银行未能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收回作废的银行卡,银行应及时采取措施取消其与客户账户的关联,保证客户账户内资金的安全。银行作为发卡行,未尽所负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江女士的账户被尾号为123的无效卡划账消费,其应对江女士账户的资金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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