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微信公号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2014-08-09来源 : 互联网

何为时政类新闻?依据2005年下发的互联网信息管理规定,其中第二条明确: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移动网络管理局负责人徐丰

南都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昨日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共十条,对以**为代表的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的服务和使用进行了规范,并对通过即时通信工具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提出了管理要求。该规定亦被称为“**十条”。

注册公号需实名认证

根据规定要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工作,**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工作。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规定明确提出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规定还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遵守法律法规、****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时政类新闻”范围明确

针对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规定要求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十条”明确规定,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何为时政类新闻?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移动网络管理局负责人徐丰表示,依据2005年下发的互联网信息管理规定,其中第二条明确: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公号将通过加注标识区分权限

规定还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开设公众账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需求。

规定*后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协议约定的使用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主管部门报告的义务。对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新华央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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