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地养鹅,父死子拒还地

2014-08-11来源 : 互联网

南都讯记者杨秀伟通讯员戴艳红 24年前,开平男子张某花费1.9万元在龙胜镇某村借地开办一处养鹅场,双方约定期限直至张某自愿离开。张某前几年去世后,村里想收回土地,张某子女**归还,认为因其家庭愿继续养鹅,合同应继续有效。江门市中级**近日终审该案,以合同不能继承为由判决张某子女败诉。

老人去世,村里索要土地

1990年1月14日,张某与开平市龙胜镇某村委会签订了该份买卖合同,约定村委会将属于其所有的鹅寮屋、鹅乸及一切用具以人民币1.9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同时约定将鹅寮屋所处的屋地、寮地及鹅塘借给张某使用,直至张某自愿拆除鹅寮屋为止,届时要将原寮地及鹅塘交回村委会。合同签订后,张某一直在该地饲养鹅乸。

张某去世后,其二儿子继续在该地养鹅至今。村委会想收回土地而与张某子女发生纠纷,虽经多次协商,但张某三位子女仍**归还土地。于是村委会便提起诉讼,认为张某已去世,按当初的合同约定,现在土地应归还给村里。

子女拒还,**判合同失效

而张某子女则认为,24年前这份买卖合同实质是在承包的基础上,由张某家庭出资9000元买下鹅寮屋、鹅乸及一切用具,同时缴纳1万元的承包款,承包使用寮地和鹅塘,期限实为继续承包直至张某家**养鹅经营后,“自愿拆除交还”寮地及鹅塘时。“不然我们不可能在20多年前花19000元的高价去买一个地处偏僻荒凉且破烂的鹅寮屋。”张某子女认为其与村委会存在农业承包合同关系,可以继续合法使用涉案的寮地和鹅塘。

**经审理认为,该合同明确约定,张某是借用该村的屋地、寮地及鹅塘,由于张某已去世,令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已**存在,故双方的借用关系已经终止;张某子女不能通过继承取得该寮地和鹅塘的使用权,村委会可随时收回涉案土地。

另外,对于三被告主张的双方存在承包合同关系,因没有证据予以佐证,**对该主张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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