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费“陷阱”行政监管不能缺位

2014-08-12来源 :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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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早教机构的课时还没上完,却传来要关门的消息,未上完的课时学费有近**元。近日,200多名家长在位于南山的创艺宝贝深圳京基百纳中心遭遇以上问题。部分家长上门***,门店股东表示无*退款。

关门却无*退款,消费者的损失怎么办?现实生活中,林林总总的“预付式”消费既给消费者带来方便与优惠,也有利于商家预收金额、固定客源。问题在于,本来一种双赢的消费模式,却成了很多商家坑人的“陷阱”。

对于不能“循规蹈矩”者,目前尚未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预付式消费进行全面约束,只能用《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等来保护权益,其弊端显而易见,很难尽善尽美。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一旦商家“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发生经营者人去楼空等问题,或者出现“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消费者的预付费用追讨难度大。另一方面,预付式欺诈与非法集资、恶意诈骗等违法行为只是一步之遥,其恶劣程度令人发指,按民事纠纷追责“阻吓作用”有限。

**作为“守夜人”,有义务遏制损人利己的倾向,给经济提供一个良好的秩序,并倡导人们遵守经济互利的规则。我国对民众保护实行“双轨制”,有行政监管和民事**两条路径,当民事保护“力不从心”的时候,**不能袖手旁观,行政保护不能“跛脚”。从社会有效*理的角度看,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法律制度的**目的和基本宗旨,民事与行政都是必要的,两者也是殊途同归。如果行业能够自律,监管者应当减少直接干预,给予其充分的自由发挥的空间。但如果行业问题较为严重,消费陷阱处于易发、多发态势,甚至积重难返,行政监管就应发挥积极作用,并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将市场主体限制于固定的轨道。

事实上,对预付式消费采取预防性、遏制性措施,既是**上值得借鉴的流行方式,也是我国个别省市采取的有效措施。深圳不妨利用自身立法权,对于预付式消费予以特别规定,通过“**金”或“第三方托管”等方式,将预付式消费“严加管束”,以防患于未然。

意大利法理学家贝卡利亚指出:“违法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违法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违法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这就需要监管与违法相对称。”总之,一个法制健全、监管有力的市场经济,才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好保护。对于预付式消费而言,除了民众懂得寻求法律帮助外,行政监管也要随时“出现在现场”,才能灭了“骗子们”的嚣张气焰。             陈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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