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以小博大60万首付买600万别墅两80后房子没买成还倒贴20万

2014-08-12来源 : 互联网

南都讯记者邱永芬实习生旷小丹 广州两位80后市民,去年欲以一成*付买600万元的别墅,抬高评估价以获取另外540万元贷款,未料银行只批复250万元。见其未如期递件,业主将房子另卖他人,**判两位80后需赔偿业主20万。

20万元定金“锁定”600万元别墅

2013年5月4日,80后李生(化名)和一名生于1987年的女子,通过某大型中介和业主王生夫妇签订了三方购房合同。双方约定以总价600万购买番禺区东环街某楼盘的别墅物业,该别墅面积244.96平方米。

合同约定:李生应在签订合同时将5万元定金给付王生,定金余款15万元应在6月20日前支付。王生在收到定金15日内提供齐全办理银行贷款所需要的材料,协助李生办理银行按揭。李生应在签署合约后委托按揭机构操作抬高评估价,办理按揭手续及过户手续,并向银行申请20年540万元的贷款(以银行批准的结果为准)。买卖双方同意银行出同贷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递件手续。李生应在递件当天将*期楼款60万元(含定金)自行交付王生,楼价余款540万元在交易过户及抵押登记手续完成后,由贷款银行直接划给王生。

“如果银行批准的贷款金额少于买方申请的贷款,买方需要在成功递件当天直接支付给王生。若出现违约,则守约方有权解除合约,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按定金的双倍或者相当于成交价的10%作出赔偿。”合同条款还如此约定。合同签订后,李生两人在5月4日支付部分定金5万元。

5月15日,王生将别墅此前所剩的135万元贷款提前还清,准备配合李生办理相关贷款事宜。李生在24日向王生支付剩余定金。

银行贷款只批250万,别墅被另卖他人

当年7月11日,某大型国有银行出具同贷书,但原本的540万元贷款该行仅同意发放贷款250万元。

按照合同,双方应在同贷书出具后的5个工作日之内,即7月18日前去交易递件,李生需在递件日给到另外的40万元*期款及补足银行所同意贷款的差额290万元,合共须付王生共330万元。

但是,王生此后三次书面催告,一次当面催告及“无数次”电话催告李生前往房管局递件,但李生均没有配合。李生辩称,双方曾在7月16日协商,拟在多支付王生40万元定金的前提下,再重新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但王生未予认同,此后一直以出差为由,**重新办理按揭贷款。

7月25日,王生再要求李生于7月25日前履行合约,仍未获履行。遂于7月26日以快件形式寄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函》,并要求李生赔偿其它损失。8月12日,王生将房屋另售并过户其他人。

双方互告索赔,买家定金获返还但需支付违约金

就此事情,王生及李生双方互告并请求索赔,王生向李生提出按房价的10%索赔60万元,李生认为王生将房卖予第三人亦索赔60万元。

近日,番禺区人民**审理判决认为:李生确实构成根本性违约,但根据《合同法》114条,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按定金的双倍或者相当于成交价的10%作出赔偿。王生未能举证其因交易所导致的损失,其约定的房价10%达60万元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认为李生支付王生20万元违约金较为合理。而对于李生提出要求王生退还20万元定金,**亦予支持。*终判决双方解除合同,王生在判决生效日起返还李生二人的20万元定金;李生在判决生效日起支付王生违约金20万元。

[律师说法]

“提高评估价以套取贷款”做法不可取

“对于买家而言,*好按照实际成交价去申请贷款,不要过于相信按揭公司**与银行关系好就能获取高额贷款的**,不要故意提高评估价以套取贷款”。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王美舟律师分析认为,一旦银行不批或者所批贷款达不到预定金额的话,买家若自身资金不足就很容易造成违约。而对于卖方而言,在合同约定贷款时*好约定,买家只能申请一次贷款,不能多次找同一银行或者找多家银行多次申请贷款,否则贷款一直贷不下来,卖家也难回笼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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