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气工向公司索赔60万元

2014-08-12来源 : 互联网

南都讯 记者王卫 实习生李昊泽通讯员李世寅 胡圣开 送气工主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公司“辞退”后向**起诉要求公司赔偿各项损失约60万元。**一审认为原告送气工刘某某未与被告中山市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构成劳动合同关系,驳回其诉讼请求,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被离职”后要求赔偿

原告刘某某诉称于1998年11月份入职中山市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任业务员、司机、送货员,月基本工资为1000元加工业气体的利润提成20%,2002年基本工资加到1400元,另提成20%。2007年7月以后,被告没有向刘某某发放保底工资,其后更多次要求原告退回所有气瓶并自动离职。故原告起诉至中山市第二人民**,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其工龄补偿、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节假日补偿等多项赔偿约60万元。

被告:二者仅属于客户合作关系

针对刘某某的诉求,被告中山市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则辩称,该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与其之间仅属于客户合作关系”,被告在法庭上称,原告刘某某*立从事收瓶送气工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己找客户,当客户需要充气时,刘某某代客户拿充气瓶到公司处充气,送气工与公司及客户之间均*立核算,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均由送气工自负,与公司无关。同时被告还辩称,该公司与刘某某之间并不存在工资结算行为。刘某某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收瓶送气中的差价,被告根据送气工送气的种类、瓶数给予送气工运费补贴。

**:二者不存在劳动关系

中山市第二人民**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公司签有《聘用协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刘某某与被告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刘某某认为《聘用协议》已以书面形式确定了双方劳动关系,但从《聘用协议》的内容来看,其主要用于规范车辆使用、气瓶保管回收等问题,未涉及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必备要件,故该协议书不应认定为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

**认为,刘某某无需遵守被告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受被告公司的劳动管理,收瓶送气的收入并非来源于被告,因此认定刘某某与被告公司之间并非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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