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祖产告住建局要求公开历史文件

2014-08-13来源 : 互联网

两市民为索祖产而要求江门住建局提供一份历史档案复印件,去年遭拒后诉至**,成为迄今可查的江门*例**信息公开诉讼案。

江门市中级**今年终审判决市住建局败诉后,市住建局又以涉及第三**益为由**公开,两市民再提诉讼。昨日上午该案在新会**开庭,市住建局表示“并非所有**信息都可公开”,该档案涉及当年“地主”成分调查,作证人员怕受影响已要求不公开。

1事件

“地主”房产被没收,后代有异议

该案是《**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实施后,江门市**披露的*宗信息公开诉讼案,而根据江门市**各部门信息公开年报统计,这也是江门去年**的信息公开诉讼案。

2011年后,赵宝康、梁炳强两名市民已通过申请、**、诉讼等手段要求信息公开,如今虽然在第一次诉讼时获胜,但又被新理由**复印。

两人申请**信息公开

赵宝康、梁炳强两人申请**信息公开,目的是希望索回位于石湾直街6号、新椰路4号和6号的祖屋,两人分别是该几处房产原所有人梁其器的外孙和孙子。

1954年至1955年土改时期,原新会县塔岭乡农会收缴该房产,1958年,塔岭农业生产合作社将其中新椰路6号二楼房屋交还梁其器自住,其他房产如今是江门住建局直管公房。

赵宝康、梁炳强几年前希望索回房产,市住建局表示该房产系土改时没收的“地主”财产,依法原则上不能退还。两市民对“地主”说法表示异议,认为土改时对梁其器定错成分,错误没收房产。

为查明真相,两人要求市住建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其中包括了后来引起信息公开诉讼的1984年《梁其器的房屋材料》档案文件。2012年2月,市住建局安排两人查阅该档案,但**复印要求,两人认为档案内容大部分严重失实。

复印档案遭拒起诉住建局

2013年6月13日,赵宝康、梁炳强向江门住建局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书。江门住建局6月26日作出江建信字(2013)80号《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表示已安排两人以查阅形式公开,但因《梁其器的房屋材料》证明材料是一份调查材料,属于1984年落实房屋政策档案(不公开档案)内的材料,不宜复印。

两市民不服江门住建局答复而进行**,江门住建局2013年7月3日作出**事项复函,详细说明了《梁其器的房屋材料》的出具背景,认为该材料属于内部材料,不宜复印,复函也解释称,根据相关国家政策规定,在土改期间错划成分是政治问题,被没收、征用的财产原则上不予退还。两人不服,遂向新会**提起行政诉讼。

两市民认为,该份档案关系梁其器家属的切身利益,其要求提供复印件,以便作为维权投诉依据,江门住建局以档案属内部工作文件为由**复印的做法违法,《**信息公开条例》没有规定内部工作文件不能向申请人提供影印件。同时该档案内容并不涉及国家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也不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

市住建局则表示,依照《**信息公开条例》第26条规定,行政机关无法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公开信息时,可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该局决定采用安排查阅方式公开,因此不存在不依法公开行政信息的情况。

市住建局强调,这种公开方式事实上也不会侵害到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1954年新会县房管委清册、1958年塔岭农业生产合作社证明,梁其器的房屋系因其属地主而被没收。根据国家政策,土改期间没收的地主在城市墟镇的房地产作公产处理,而《梁其器的房屋材料》是1984年江门市落实侨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调查的材料,该档案不影响“地主成分定性”。

2官司

住建局被判重新处理申请

江门中院认为,市住建局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档案属于内部信息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因此该档案不能认定为不公开信息。

新会**去年一审该案,判决江门住建局败诉,要求其向两原告提供该档案复印件。新会**认为,江门住建局没有证据证明《梁其器的房屋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信息是不公开材料,也并非无法提供复印件,其**复印的决定于法无据。

江门住建局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已按适当方式公开可以公开的信息,而该档案中有侨房调查时调查人及被调查人的信息资料,复印可能造成影响。这些调查取证材料是“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信息公开的内容。

“该案件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及国家房屋政策,建议二审**慎重处理。”江门住建局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在清匪反霸、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三反、五反”等政治运动中收归公有的房屋,原房主或其子女(包括已摘去地主、反革命分子帽子者)不得索取或强占。对错划成分者,也是政治上改正,房屋原则上不予退还。

江门中院今年终审该案,决定撤销原审判决、住建局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改判为市住建局对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江门中院认为,市住建局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档案属于内部信息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因此该档案不能认定为不公开信息。在可以公开情况下,市住建局*先应该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公开,市住建局没有证据证明该档案不宜复印,因此其没有正当、全面地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3波澜

再以涉及第三人为由**

赵宝康、梁炳强在庭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之所以一直坚持索要复印件,是想把这些文件拿给家族在海内外的老人家,让老人家判断一下文件的真实性。

在江门中院终审判决后,市住建局履行判决对两市民信息公开申请重新加以处理,决定再次**复印要求,而理由则新增了涉及第三**益问题。在作出答复之前,市住建局征求了当年参与侨房调查的人员,决定为避免对被调查人员造成影响而不同意公开。

市住建局:侨房调查人员不同意公开

市住建局在答辩中再次强调,该档案属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信息公开的内容。同时,根据《信息公开条例》23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市住建局征询了第三方即参与侨房调查人员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该档案,因此也就无法提供复印件给两原告。

市住建局表示,梁其器是否被错划为地主,其后代应向**相关部门申诉,但即使错划,其已被没收的房屋原则上也不能退还。“历史档案清晰记载了梁其器的地主成分,及没收房屋的原因。原告在历史事实面前,在明知房屋不符合政策退还的情况下,仍继续缠要《梁其器的房屋材料》,其用意已偏离了正常解决问题的需要。”

此外,市住建局也提出,该案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按照最高法司法解释,该案所涉房产纠纷不属于**受案范围。

市民:想拿到材料判断真实性

两市民不服该行政决定,再向新会**提起行政诉讼,昨日上午该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昨日法庭上,市住建局代理律师虽然表示该档案不宜公开和提供复印件,但也给出了解决纠纷的另一方案,提出可考虑在隐去相关调查人员信息后,将档案复印给两原告。

两原告同意就此与市住建局协商解决,法庭要求双方5天内展开协商,如不能就公开方式达成和解,法庭将对案件择期判决。

赵宝康、梁炳强在庭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之所以一直坚持索要复印件,是想把这些文件拿给家族在海内外的老人家,让老人家判断一下文件的真实性,从而确定是否存在错误。两人认为梁其器当年系华侨,按照国家政策,其房屋在1980年代侨房调查时就应予返还。

市住建局代理律师则表示,希望市民明白“并非所有**信息都可公开”,市住建局已尽可能公开信息,但对涉及个人隐私、第三方权益等问题的信息,还需要慎重处理。

采写:南都记者杨秀伟南都制图李勇

标签: 江门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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