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遇限货 钢铁市场租户提前退场

2014-08-13来源 : 互联网

南都讯记者陈宇 2013年7月1日,佛山市禁限货车通行措施实施,这让2008年就已在限行范围内租下土地的钢铁贸易公司受到严重打击。不少商户希望解约退场,但遭到业主方**。双方对簿公堂,一审中,顺德**支持了商户们的要求;业主方不服,提起上诉,被二审**驳回。

一审:租户退场获支持

2008年至2011年期间,多家钢铁贸易公司与顺德区乐从镇腾冲股份合作经济社签订了《钢铁市场土地临时租用合同》及《补充协议》,并向股份社交纳了千余元至四百多万元不等的**金。

2013年6月5日,佛山市发布禁限货车通行消息,7月1日正式实施。该措施规定了货车的禁行时间及区域,钢铁贸易公司对物流交通要求**,该措施让他们的经营状况急转直下。

很快,有商家向股份社提出解约,并要求退回**金。这一要求遭到了股份社的**。随后,双方对簿公堂。昨日,记者获悉了系列案中其中20件的二审判决。

在一审中,顺德**均支持了这些商户的要求,判令股份社按照租户提出的解约时间的不同,相应退还履约**金。腾冲股份社不服上述判决,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并提出了三大理由。

二审:业主上诉被驳回

法官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本地**作出的禁限货车通行措施是否构成情势变更事由;租户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认为,本案中,该限货措施属**部门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该限令的颁布、实施确属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并且客观上造成了日常需要大型货运车辆的钢铁贸易市场的承租户无**常进行经营活动,因而继续履行合同对承租户一方明显不公,而造成该事实又不能归咎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此,自2013年7月1日起,该禁限货车通行措施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势变更情形。但由于该措施于2013年7月1日才正式实施,故在其正式实施前,均不宜认定已发生情势变更情形。在系列判决中,腾冲股份社的上诉理由均被驳回。

业主方上诉的3大理由

1、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的货车限行并不是全天24小时实施,只是有一定时间段的限制,租户**可以通过时间的调整来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货车限行措施并不会导致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2、虽然合同签订时双方均不可能知道2013年7月1日会有货车限行措施出现,但双方均应该预见合同履行中**或其他部门会有一些影响合同的政策措施会出现,比如税收政策、周边道路的改造或限制通行,这些都是现在社会经常出现的现象。因此,该货车限行措施是双方签订合同时可预见的非不可抗力的商业风险,不属情势变更。

3、货车限行措施范围很广,整个禅城中心区、南海中心区、顺德部分区域都已实行,一审判决认定该措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可能使这些范围的商户依据该原则提出解除正在履行的相关合同,造成整个范围内商业环境的大动荡。

此外,商户在租赁期内单方面提出提前终止合同,给腾冲股份社造成几年预期租金收入的损失,股份社有权没收租户的履约**金。

标签: 顺德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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