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的文某,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后当起了只管收租的“甩手掌柜”,直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执法人员讲解后才恍然大悟,原来出租房屋不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是要受到行政处罚的。8月11日,文某因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被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处以2万多元罚款。
松岗街道房屋租赁管理所介绍,其在进行违法租赁排查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文某将房屋出租后未到房屋租赁管理所登记,执法人员随即决定对文某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业主文某于2012年10月31日以书面合同方式将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社区某工业区宿舍楼出租给他人使用,月租金为5000元,实际履行租赁期限内租金总额为101290元。租赁行为发生后,文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该行为已经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规定,对文某开出人民币20258元罚单。目前,当事人文某已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全额缴纳了罚款,并补办了相关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采写:宝安通记者 刘延春 通讯员文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