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疯狂公交”案死者家属追讨赔付

2014-08-21来源 : 互联网

新闻追溯区

背景:去年8月21日,顺德公交司机李联高因不服鸿运公司对其罚款、停班的处罚,驾驶公交车上路撞击无辜行人及车辆,致1人死亡、10人轻伤、18人轻微伤、17辆车辆受损。李联高今年6月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

南都讯记者陈宇 在去年发生的顺德疯狂公交撞人案后,尽管肇事司机已被判死,但事故中**死者的赔偿问题仍在继续。死者家属收到了总计100万元的赔偿款,但家属认为慈善会、死者生前服务企业等公司支付的合计39万元“不算”,应由公交公司全额支付。

诉求:不应包括“救助、扶助”金额

据悉,该事故中死者名李宣华,生于1995年,来自广西,*自一人在北滘打工。死者家属与鸿运公司就赔偿问题在北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协议,约定由鸿运公司、广州七方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及广东威灵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美的集团旗下企业)共同向李宣华的家属支付赔偿款100万元,款项分两期支付。

随后,鸿运公司先后支付赔偿款合共61万元。北滘慈善会向家属的账户转账29万元,并备注为“救助款”;美的集团工会向家属转账3万元,备注为“10月扶助基金”;另有威灵公司支付,并备注为“人道主义慰问金”5万元。

家属认为,协议签订当天收取的现金2万元、慈善会支付的29万元、美的集团工会支付的3万元、威灵公司支付的5万元,共计39万元均与《调解协议》无关,要求**判令鸿运公司按协议支付应付款项39万元。即,家属认为总共得到的数额是139万元。

**:支付方皆是代为履行赔偿

顺德**一审认为,事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家属是否已经收到了协议确定的100万元赔偿款的问题。虽然慈善会及美的集团工会在支付上述款项时注有:“救助款”、“10月扶助基金”的备注,但家属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他们与慈善会、美的集团工会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且上述支付方清楚支付上述款项的真实原因,补充出具的《证明》显示,皆因受调解协议有关当事人委托代为履行赔偿义务。

同时,威灵公司支付的5万元和签订协议当日赔付的2万元现金,均在协议签订之后,应定性为履行《调解协议》确认的赔偿义务。

法官认为,家属已经依据《调解协议》收到赔偿款100万元,驳回了他们主张应由鸿运公司支付39万元赔偿款的诉讼请求。家属随之上诉至佛山中院,但同样于日前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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