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钱请律师 草根NGO大多是“法盲”?

2014-08-21来源 : 互联网

*近*爆的电视剧《离婚律师》给广大群众普及了一回离婚官司,不过,如果民间NGO要和基金会“离婚”,该怎么办?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联合创始人陆璇说,“民间NGO法律**力量堪忧。”8月18日,由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主办的广州社会组织讲坛开讲,来自京、沪、穗三地的**学者和公益法律人以“社会组织的法律意识和契约精神”为主题展开讨论。广州社会组织的代表共100多人到场互动交流。陆璇分享的**案例,给NGO的负责人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

“志愿者要不要买社保?”

讲坛现场,陆璇分享了上海一个志愿者告倒了一家社会组织的案例。原因就是没有给他买社保。但志愿服务并不签署劳动合同,为什么要买社保?原来是这家社会组织没有和这位志愿者签订志愿服务协议,在这位志愿者提出劳动仲裁的时候,也无法出示相关的合同文书。而该组织每月为志愿者开具高于上海*低收入的“补贴”1500元,因而被认定这是劳动报酬,而非志愿者补贴,据此,社会组织被勒令为该志愿者补缴社保。社会组织不服劳动仲裁,诉讼到**,*终依然被驳回。

这样的案例立刻引发共鸣。现场民间组织代表纷纷提出自己的困惑。“在户外活动过程中,志愿者发生了意外,自己机构是街道办购买服务,那责任方应该是自己还是街道办?”有机构咨询道。陆璇认为,责任应该是机构,假设机构再把活动承办权交给第三方,则由第三方承担责任。也有机构提及版权问题,自己未发表的策划方案在另一个机构的网站刊登,应该如何**?陆璇支招,可以查询是否有保留在对方刊发日期前的未修改文档,如有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同时建议民间组织所有文档都保留一个不修改的复件作为证据,并建议可以进行版权登记。

“民间组织出事后,*先想到的是人情处理,人情搞不定找圈内‘大佬’出面,大佬搞不定找法律吓一吓对方,发现吓也吓不到了,才会想到要律师,*好还是免费的!”中山大学公益慈善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健刚一语点破民间组织的**现状。

很多民间组织接项目饥不择食

在陆璇看来,民间组织的法律工作可以做在前面,他现在接触的案例基本都是已经到了不可收拾的阶段,“发生了索赔、纠纷、劳动仲裁才可能想到律师,实际上已经晚了。”

陆璇认为民间组织需要法律顾问,要做好事先防范工作。他举例如劳动人事管理方面,志愿者的管理也可以放在人力资源管理里面,应该有个管理制度;其次需要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队伍,比如一般出纳和财务一定是两个人;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是文件档案的管理,很多机构碰到法律纠纷的时候连合同都找不到,合同在哪不知道。

而在接项目的阶段,很多民间组织有饥不择食的状况,有项目过来了,*先想的是先把项目拿下来,并不是如何把这个项目书完成好,合同签好,“没有做好百年老店的准备”。朱健刚表示,这一现象在社工机构中尤其明显,“社工机构经常跟我说,这*要不要,没有这个*我就没法活了怎么办?”

民间组织请法律顾问或不用花*

“听到这些生动案例,我们不得不重视组织里面的法律问题,但是,我们草根NGO,哪里请得起法律顾问?”广州知名社会组织金丝带总干事罗志勇的说法,道出不少社会组织负责人的心声和焦虑。他解释说,很多通过社会募款发起的公益慈善项目,支持方多数不愿意多支付行政费用,而聘请法律顾问的费用按常规应从行政费用中支出。

陆璇结合近期的“禾邻社诉万科公益基金会”和“广州灯塔计划幸福列车事件”两个典型案例,认为“民间NGO侵权和被侵权事件近几年屡见不鲜,然而,面对侵权或违约行为,民间公益组织往往有心无力”。他认为组织自身实力、高昂的诉讼**成本和事件成本、人员等因素,让许多民间NGO望而却步,*后不了了之。

据上海一项调查,在70个公益机构样本中,仅有3家配备了全职专业法律人员,其他大多是兼职、志愿者的性质;而有55家社会组织在运营过程中发生过合同纠纷。

针对民间组织法律意薄弱现象,广州市慈善服务中心主任、广州市公益慈善联合会副会长汪中芳表示,广州市慈善联合会将下设公益法律服务中心,构建一支专业齐备的公益律师队伍,专门为社会组织提供法律培训、咨询及援助,“*快下个月就会出台方案,启动合作仪式。”至于律师费用问题,汪中芳表示,慈善联合会将会链接社会资源,考虑采用第三方付费的方式,让一些基金会来购买,不需要民间组织掏*。

A

灯塔计划幸福列车停摆事件

回放: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发起“幸福列车-广州彩虹之旅”项目,原计划于今年7月21日至27日,接载安徽留守儿童到广州与父母团聚。作为策划和筹办方的广州老牌公益组织“灯塔计划”在前期策划已完成、宣传已投放、志愿者招募和培训进行得如*如荼之际,这趟“幸福列车”突然被宣布改期,在广州公益圈引发广泛关注。

分析:

陆璇对灯塔计划“幸福列车”项目的合同进行了分析:

第一,这份协议并没有明确约定公益项目的具体内容,比如到什么地方、接孩子到哪里,也就是说双方前几个月的协商、筹备的成果并没有完全反映在这份协议之中。针对这一点需要提醒的是,订立合同,项目的具体内容应作为附件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第二,协议中没有费用预算,这就给后期“灯塔计划”要求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支付“灯塔计划”及其他公益伙伴机构已经付出和发生的前期费用造成了不必要的障碍。

第三,协议没有约定协议的解除条件,违约责任条款也不完善,两个违约责任都是灯塔计划的,没有针对甲方违约的内容。

第四,在就项目进行协商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保存经过双方书面确认的文件材料,比如来往邮件、信函,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五,做公益应当有合同精神。

B

“禾邻社”与万科公益基金会官司事件

回放:

2012年,禾邻社曾与万科基金会签订合作协议,在万科假日风景社区开展全民植物地图项目。项目结束后,禾邻社却发现万科基金会在没有得到其允许的情况下,将全民植物地图项目信息公布于万科集团内部网站上,并鼓励、资助各个商业分公司独立执行该项目。事后,万科基金会公开道歉,但禾邻社并不买账,认为其致歉函弱化基金会的侵权行为,决定起诉万科基金会。今年3月27日,此案在深圳市盐田区**公审,*终禾邻社胜诉。

分析:

陆璇分析道,对于民间NGO来说,权益保护应该更为专业和细致。

*先,应当有一整套保护制度,同时应依据自身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采用不同的保护方式,做原创的机构就可以对其作品申请著作权登记,做服务的机构就可以申请其服务商标的注册,做发明的机构就应该申请注册专利,在项目进行过程中所设计的图标、电子文档都属于可以保护的范畴。

其次,当机构遭遇侵权时,应该*先学会收集与固定证据,通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等手段来掌握**的主动权。

禾邻社和万科公益基金会两家民间NGO拿起法律武器对簿公堂,这在民间机构当中是不多见的.但这代表了一种方向,让民间公益组织看到在生长过程中遭遇问题是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站在法治框架下进行解决的,不管这场案子双方输赢如何,都将成为一个民间NGO**的经典案例。

采写:南都记者李春花邢晓雯李拉实习生尚旭旭

标签: 广州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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