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下班顺路买菜受伤属工伤

2014-08-21来源 : 互联网

  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而合理路线包括的范围就比较广泛,比如下班的途中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也应当包括在内。

  ———*高**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

  南都讯 记者王殿学 实习生 王俊伟 发自北京 工伤范围再次扩大。昨天,*高**发布司法解释,将工伤范围的“上下班途中”扩大为“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比如顺路买菜受伤也属于工作,其中“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将成为其中的关键。

  明确承担工伤责任单位

  昨天,*高法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细化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等问题。

  针对目前劳动关系中经常出现与职工存在用人关系的单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情形,具体由哪个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容易产生争议的情况,这次**的规定对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做了规定,同时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其中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如果用工单位违规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高**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受伤属于工伤。*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工伤。

  “合理”是认定关键词

  规定同时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确定了三个思路:一是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二是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三是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则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孙军工说,实践中,对于“上下班途中”的受伤争议较大,各地**判决时标准也不一致。*高**进行了明显的扩大解释,规定只要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或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或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均属于“上下班途中”。

  *高人民**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解释称,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下班以后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而合理路线包括的范围就比较广泛,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也应当包括在内。

  “对于时间和路线,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合理’”。赵大光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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