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月饼券抵扣货款 供货商叹“吃不消”

2014-08-21来源 : 互联网

一供货商出示波记购物广场出具的月饼券收据。南都记者叶志文摄

南都讯记者冯强 中秋节将至,中山市内多名商场供货商向南都记者反映说,包括横栏波记购物广场、古镇海洲波记购物广场、坦洲新万悦购物广场等大型商场在支付货款时,用200元、300元、500元的月饼券抵货款。多名供货商说:“很多商场都这么做,每逢中秋节公司就有几万块*月饼,我们不想接受,但又怕遭穿小鞋。”对此,当事的古镇海洲波记购物广场一名负责人否认此事,称“个别供货商乱讲话”。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建议,当事人可携带证据到当地工商部门举报。

供货商:拿了几万元月饼券

昨天,中山一家商场供货商周先生提供的一份收据内容显示“今收到周记(化名)月饼券300元”,时间为2014年8月12日,收据上盖有中山市横栏波记购物广场财务专用章,同时有会计李某敏、记账詹某亮的签名。另一家商场供货商王先生提供的一份收据上写着“今收到王记(化名)月饼券300元”。时间为2014年8月11日,收据上同样盖有中山市横栏波记购物广场财务专用章,以及会计李某敏、记账詹某亮的签名。

周先生说,他8月11日到横栏波记购物广场去结上半个月货款。“总共1万多块*货款,商场财务多数给现金,但其中300元给了月饼券。”王先生也说:“我去对账时,他也给我300块月饼券,货款就被抵扣掉了。”

东区一家百货供货商刘女士还向记者出示了一家商业连锁公司采购部发给她的商函。商函中称,“我公司在2014年中秋期间扩大商品陈列和举行众多商品换购促销活动,为了在中秋/国庆期间提升贵公司的品牌和商品的销售,获得双赢互利的结果。我公司在中秋/国庆期间为贵司准备了10张月饼券和3000元现金购物券,请贵司在8月15日前到我司业务部签取。”南都记者看到,每盒月饼售价为80元。刘女士说:“一张商函意味着几千块货款就没有了,但我也没办法。”

周先生表示:“我们合作的商场、超市有两三百家,包括横栏波记购物广场、古镇海洲波记购物广场、坦洲新万悦购物广场等很多商场、超市都在中秋节拿月饼券、现金券抵扣货款,往年过一次节就收到几万块*月饼券和现金券,送朋友都送不完,只能贱卖。没想到今年仍然这样。”

购物广场:个别供货商乱讲话

昨日,南都记者联系到古镇海洲波记购物广场一名负责人阿嫚,对于月饼券抵扣货款一事,她说:“个别供货商乱讲话”,随后便以有事忙为由挂了电话。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资料显示,古镇海洲波记购物广场投资人为邹燕萍,经营范围为零售:日用百货、预包装兼散装食品、酒、手机及配件、服装、钟表、家用电器。南都记者拨打其登记的联系电话,但接听的是该公司一名陈姓工程部管理人员,他表示将向公司高层汇报此事。截至发稿时,暂没有回应。

南都记者随后联系到横栏波记购物广场负责人黄先生,他说横栏波记购物广场的投资人包括但不仅限于邹燕萍,但她不管理事务。他说:“拿月饼券抵扣货款,可能是个别行为,需要进一步调查了解。”

[律师说法]

商场可能**“强迫交易”

昨**午,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建议,当事人可携带相关证据到当地工商部门举报。一旦有违反工商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工商部门将进行查处。

对月饼券抵扣货款一事,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徐小安律师认为,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商场可以以实物冲抵货款,那么商场拒付货款的行为将构成违约,供应商可通过诉讼途径追索欠款并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徐小安律师说,商场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迫供应商接受月饼券,则实际上是一种强行出售月饼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强迫交易行为轻者可能违反市场秩序管理法规,重者可能触犯刑律,构成强迫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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