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衡阳贿选事件中,当选的76名省人大代表中有56人送*拉票,人均送*近200万元;全部参会的527名衡阳市人大代表中,有518名收受*物合计达1亿元,包括候选人、人大代表以及工作人员都参与了贿选。该案涉及人数之多,人群之广,涉案数额之大,以及整个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浓厚的组织性,都是闻所未闻,举世震惊。
堵住代表选举漏洞,让贿选不起作用。只有让选举无效,取消当选人的资格,并依法追究所有参与贿选人的责任,才会使人引以为戒,有效遏制贿选之风。
然而,对贿选行为进行追责,必须以贿选败露为前提。像衡阳事件这样,如果不是那位送出60多万元的农村基层代表候选人得知落选后当场晕倒,如果不是因为其他事情使贿选败露,就很可能会瞒天过海,贿选得逞。衡阳事件是市人大代表选举省人大代表发生的丑行,而这些候选人既然在省人大代表选举中行贿,就无法排除他们在当选市人大代表乃至区县代表时不同样行贿。而且,这么高比例的候选人和选举人参与贿选,尤其是连选举人外的工作人员也参与进去,贿选过程又表现得那么富有组织性,就充分说明这次贿选事件并不是偶然性的特例,而是该地早就存在甚至大面积存在贿选之风,只不过没像该事件那样暴露出来。
贿选本来就具有隐蔽性,很多贿选行为是难以发觉、无从追责的,所以要有效遏制贿选歪风,还需要在责任和惩罚之外想办法,需要从根本上打消候选人的行贿动机。其实,贿选作为选举与**进程中的一个伴生物,国外有成熟的*理经验,即扩大选举人范围,使选举人多得没办法贿选。像衡阳事件这样,如果不是由500多名市人大代表选举省人大代表,而是由50万、100万衡阳人民选举,贿选不仅像瞎子摸象那样非常盲目,即使向500人、1000人行贿也不管用,也就没有人白扔*进行贿选了。而且,根据人**权原理,代表的层级越多代表性就越差,在人民有条件行使选举权的情况下,是没理由让代表们代为行使的。
可见,衡阳事件也暴露出了选举机制方面的问题,在进行严格追责之外,也应从制度方面进行审视,由此改进不合理的选举机制,及时补上制度漏洞。我们从上世纪50年代就实行选举,选举制度也应该与时俱进,希望衡阳事件能成为促进直选制度进步的契机。□吴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