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结果公开不应限定具体方式

2014-08-27来源 : 互联网

南都讯记者张小玲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一稿)》昨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针对草案审议时有委员认为审计结果公告与否选择余地过大,修改稿规定审计结果公开不限定具体方式。

市人**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荣生表示,草案一审时有人大常委会成员提出,仅规定审计结果在门户网站公开,公开方式过于单一,力度不够。规定审计机关对未按要求整改或没有**整改的部门予以通报或向社会公告,公告与否选择余地过大。经研究,修改稿规定“审计机关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没有**整改的”,区分情节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向其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通报;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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