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开打架小孩却遭对方踢伤

2014-08-31来源 : 互联网

南都讯记者刘学 农村里的小孩发生争执甚至打个架、摔个跤本是平常事,但是如果遇到较真的家长,事情就可大可小了。已经做了奶奶的余桃娇就因为家里孙女和别人家小孩发生争执,自己过去将两个小孩分开而被对方小孩家里亲戚一脚踢中腹部,结果造成胸椎体压缩性骨折。近日,台山市人民**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由踢人者何某燕的父母赔偿受害人损失25097.4元。

经**查明:2013年7月4日下午5时许,在台山市白沙镇朗南横山头村里,因余桃娇孙女与同村周桂兰的孙子发生争执,从而引发余桃娇与周桂兰发生争吵,随后余桃娇被周桂兰的侄女何某燕踢了一脚倒在地上。

当天晚上,余桃娇被送往台山市白沙镇医院住院诊*。2013年7月5日,经家属要求,余桃娇被转送台山市人民医院住院诊*,经诊断伤情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2013年7月21日好转出院。余桃娇在两所医院住院期间均有一名陪护人员陪护,共住院18天,合计花费医药费20894.04元。2013年7月26日,余桃娇到台山市人民医院进行复诊,花了医药费123.5元。另查,何某燕(1998年3月7日出生)的父亲系梁某浓,母亲系辛某芳。

**认为:本案属身体权纠纷。原告余桃娇被被告何某燕踢了一脚,导致其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原告的受伤与被告的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何某燕(15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证据证明其父母梁某浓、辛某芳已尽监护责任,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害,梁某浓、辛某芳应负全部责任。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被告梁某浓、辛某芳连带赔偿原告余桃娇25097.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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