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出意外 三成受访者会申请认定工伤

2014-09-04来源 : 互联网

  南都讯“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可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早于10年前就已写入《工伤保险条例》中。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上下班途中”这一概念各有各的理解。近日,*高人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一直以来难有明确界定的“上下班途中”等工伤认定“难题”做了细化。该《规定》已于本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规定》,下班顺道买菜出事故等被认定为“合理路线”内发生的伤害都将属于工伤认定范畴。

  人们对工伤保险的了解如何?有多少人购买了工伤保险?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你会去申请认定工伤吗?日前,南都中山读本联合大粤网就此推出一份问卷调查,共计1330名受访者参与调查。从调查结果看,9成受访者都购买了工伤保险,对工伤保险“非常了解”和“一般了解”的人占到了逾8成。而如果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或事故,仅3成受访者表示会申请认定工伤。

  [数据简析]

  超六成受访者表示“很了解”新规

  今年来,工伤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参保人数不断上升。本次调查结果显示,9成受访者都有购买工伤保险,7.14%的受访者表示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同时,调查显示受访者对工伤保险或多或少都有了解,其中37.95%的受访者表示“非常了解”工伤保险,43.37%的受访者表示“一般了解”,还有1成多受访者表示仅有一点了解,对工伤保险**不了解的则占6.78%.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车事故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这一规定,超过6成的受访者表示“很了解”,还有27.07%的受访者表示“听说过”。

  此前由于相关规定的表述笼统,司法实践中对“上下班途中”往往存在认知歧义和裁量各异。此次**的《规定》明确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对于该《规定》的落实,受访者认为*要是相关部门进一步细化规定,将其具体化。如果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或事故,有多少人会去申请认定工伤呢?调查显示,3成的受访者明确表示会申请认定工伤,有4成的受访者表示要看情况而定,而还有约3成的受访者表示不会去认定工伤。

  [法律界]

  《规定》不会令工伤认定数量井喷

  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小安表示,新**的《规定》在工伤认定上相比之前有所放宽,对保护劳动者也会更有利,会令某些工伤案件的审理比过去相对更明确一些,会减少一些工伤事故后的扯皮和纠纷。另外,在因工伤发生纠纷时,或许会令工伤认定部门的取向更加清晰。

  南都记者从市**人民**了解到,去年该院受理的工伤认定方面的行政案件共77宗,而今年1-8月,该院也已受理了44宗该类案件。徐小安表示,他每年都会接到不少工伤保险行政案件,从实际情况看,工伤保险争议多存在于没有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公司,而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的企业,与员工因工伤发生争议的不多。徐小安指出,争议的焦点都是“是否算工伤”,争议的内容主要为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是否因为工作原因受伤、劳动关系不明确等。

  徐小安还表示,虽然《规定》明确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况,但具体到每个案件,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从而确定是不是符合《规定》所定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等。虽然《规定》对工伤的认定有所放宽,使得有些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工伤的情况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更大。但徐小安认为该《规定》并不会对工伤认定产生决定性影响,也不会令工伤认定数量出现井喷。此外,他也指出,由于对工伤保险的规定不了解,或者所受伤害不大,又或者是觉得认定工伤的程序麻烦等原因,使得一些职工即便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也不一定会选择去申请认定工伤。

  [用工方]

  对**企业是多赢的格局

  中山多个厂企负责人告诉南都记者,他们均关注到了工伤认定范围拓宽的新规,企业之间也有探讨。中山某装备制造企业负责人金先生说:“之前考虑到工伤保险有涵盖不到的地方,我们为员工全部买了商业意外险,每人一年要交四五百元。”他表示虽然工伤认定范围放宽,但依然会为员工购买商业意外险。毕竟工伤认定的鉴定比较严格,而意外险保护范围更广。

  中山某服装生产企业负责人黄先生说,加强对员工的保护,对**企业而言,是个多赢的格局,“员工得到了更多的保护,企业经营更稳定,税收也会更有**”。但对于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非**企业而言,影响则是*大的,“工伤认定范围扩大,这些非**企业面临的风险更大,被索赔的几率也会更高”。

  担心和员工会有不必要的摩擦

  虽然多个工厂负责人均表示,工伤认定范围拓宽加强了对员工的保护,也有利于企业经营稳定,但他们担心扩容后会带来和员工不必要的摩擦。“进入厂区后发生工伤事故,工厂要负责任,也有这个义务。但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也算工伤,可能会带来企业和员工的纠纷,也会加重企业的负担。”金先生说,“即便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就会算为你的安全生产事故。这样的例子发生得多了,就会认为你的安全生产不到位。”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应细化

  “目前的‘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不太具有操作性。从几点下班开始,到多长时间内?太笼统了。什么叫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弹性比较大。”黄先生建议,应将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进一步具体化和细化,不然途中又是接小孩又是看望父母的,该怎么算?而且不同地方不同城市的上下班途中所需要的时间也不同,应有一个区域性的细则。

  金先生则表示:“如果在上下班途中员工出了交通事故,假设对方负全责,到底该算交通事故,按交通事故处理,还是员工又能申请工伤认定呢?会有点扯不清楚。”中山多个企业负责人告诉南都记者,虽然此次**的新规,企业也会很关注,但暂时没有应对措施。

  [工人说]

  给予了劳动者体面的权利

  在中山某民营企业工作的许先生表示,对于此次*高院**的《规定》,他很关注也非常支持,“这更有利于职场一族维权。”许先生表示,他所在的公司都有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比较有**。对于即将实施的《规定》明确了职工下班顺路买菜、接孩子、看望父母时发生意外,属于“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都应算作工伤。对此,许先生认为这给予了劳动者体面的权利,有利于创造良好的用工环境。

  在*炬开发区某中学工作的胡老师表示,工伤界定范围的“扩容”,显得越发人性化。不过他表示,再好的新规,关键还是要看落实执行,“如果落不了地,执行上走样或压根不被执行,那就会沦为看起来很美的花瓶。”

  案例

  1

  妻申请认定工伤后夫遭辞退

  **判决工厂赔1.7万余元

  王先生与妻子谭女士在港口镇的同一间机械制造厂上班。去年4月11日,谭女士在上班时受伤。同年8月底,谭女士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随后出具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但就在接到通知书两天后,厂方以王先生情绪不稳定为由,要求完成当日工作后回家轮休一段时间,并建议他先处理妻子工伤事宜,等公司通知后再上班。次日,王先生照常回公司上班,厂方却向他发出辞退通知,理由是为防止王先生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造成麻烦。

  随后,王先生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工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7万余元。该机械制造厂不服裁决结果,向市****提起诉讼。

  经审理,市****认为,该工厂出具的通知以“为防止员工王先生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造成麻烦”为由辞退王先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该公司管理条例规定中也没有这种可以辞退劳动者情形。*终,市****一审认定工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王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万余元。该机械制造厂不服判决,又向市中级**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终审驳回厂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

  2

  上班路上遇车祸身亡

  认定为工伤获赔49万

  员工上班路上遇车祸身亡,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家属起诉用工方索赔,**判决工厂及经营者赔偿49万余元,这是市中级**近日终审的一起案件。

  据了解,关某于2009年入职东凤镇一家喷涂厂,从事跟车工作。期间,该喷涂厂一直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8月9日,关某骑电动车前往喷涂厂上班,在东凤镇永胜街对开十字路口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不幸当场死亡。同年12月,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关某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属工伤。对于该工伤认定的决定,关某所工作的喷涂厂及经营者未提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013年初,关某的家属向**起诉,要求喷涂厂和经营者吴某南和其子吴某标共同赔偿50余万元。*终,**判令该喷涂厂、经营者吴某南和吴某标共同向死者家属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49万余元。

  [网友说]

  @大米云在青天:既让员工维权时有法可依,也让用人单位推卸责任没了空子可钻。

  @zsarthur:这个解释有漏洞,好容易变成恶意申述。

  @skuzzlebutt_堯:大企业或许没有关系,小企业出一个事可能就只有关门的份了。

  [知多D ]

  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7种情形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3种情形可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样本量:1330人

  数据来源:南都中山读本联合大粤网问卷调查

  问卷制作/统计:南都记者储诚松

  采写:南都记者 储诚松 王世峰 吕婧 通讯员刘一慧王瑄

  微博统筹:南都记者 储诚松

  南都制图:何欣

标签: 中山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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