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村民索股份社股权 为何要不到?

2014-09-05来源 : 互联网

南都讯记者陈宇 梅先生本是龙江镇官田村民,1991年把户口迁出去,时隔19年又迁回来,就没有了村民经济分配和其他福利的资格,合理吗?经过顺德**一审和佛山市中院二审认为,按有关**工作指导性文件,在梅先生迁回原籍之前顺德已进行了“固化股份社股权”,固化工作完成后迁入的人不存在可享受股权的情形。

起诉:迁出迁回还是村里人股权呢?

梅先生原本户籍在顺德区龙江镇官田下的某村民小组,1991年迁往外地,2010年9月29日迁回该村民小组原籍。2013年5月9日,因所在的官田股份合作经济社**向其发放股权,梅先生请镇**责令股份社**自己在官田村的村民经济分配及其他福利,并签发官田股份社的《股权证》。

经调查后,龙江镇**并未支持梅先生的请求,他向顺德区人民**申请行政复议,也得到同样的记过。于是,梅先生于今年年初向顺德**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自己具有股份社成员的资格,**成员待遇并补发《股权证》。

断案:股权分配回迁前已完成要不回

法官分析,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配置的问题,顺德在2001年的两份文件中有规定:在顺德固化股权时获配股份的,必须是截至2001年9月30日24时止在册的农业人口,而梅先生1991年迁出后2010年才回迁,2001年时非册农业人口,因此不符合有关配置股权的规定,不能享有股权。

梅先生不服,在一审被驳回诉求后上诉,并指一审援引的两份文件是2001年时原顺德市的**工作指导性文件,现顺德市已不存在,因此**不应以此文件作为判决依据。

上诉**认为,梅先生户口迁回后,还应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具体确定其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和待遇。法官称,原顺德市虽于2003年撤市设区,但其在2001年制定的两份文件仍然适用于顺德区关于农村体制改革及固化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量化股份合作社资产的有关问题。近日,佛山中院再次驳回了梅先生追讨股份的要求。

全市统一实行固化股权到2001年9月30日24时止(计划生育年度统计截止日)在册的农业人口(包括外嫁女及其子女),均可获***配置股份。股权固化后,股东的股份**随年龄的增长而变化,新生婴儿和迁入的农业人口**配置股份。今后如要扩股的,须按市场行为用现金购买,并经股东****讨论决定。股东迁出或死亡后,其股份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予。

———2001年7月30日顺德《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体制改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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