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记者张小玲 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投入运行前必须通过电磁辐射验收,本月起实施的《深圳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对公众关心的通信基站辐射作出明确规定,不合格者不予发证。
《深圳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月起实施,其规定,运营企业应当开放站址资源,实现资源共享。运营企业违反基站站址资源共享**,不按规定开放站址资源的,占有站址资源的运营企业五年内不得在同一区域另行建设基站,并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每基站处十万元罚款。
由于移动通信基站存在一定电磁辐射,在建设过程中经常引起当地居民争议。为规范电磁辐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基站应当符合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要求。按国家强制性标准需要办理电磁辐射合格证的,运营企业必须在基站投入运行前向相关环保部门申请电磁辐射验收。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国家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开展电磁辐射验收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核发《电磁辐射环境验收合格证》或作出不予发证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