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为幌 骗车做保

2014-09-10来源 : 互联网

南都讯记者潘臣通讯员李钊 南海人梁某与高明人区某、陈某以租车的形式骗取汽车6台,再以汽车作为担保,向他人借款19万余元。近日,高明**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2年7月,梁某与区某合谋到高明某汽车租赁公司,与该公司签订合同,租用了一台日产阳光牌汽车(经鉴定,价值9万元)。同年8月,梁某与区某又以同样手法从该公司租赁了一台丰田凯美瑞牌汽车(经鉴定,价值12万元)。随后两人隐瞒该公司,将上述两车押给他人作为担保,借款10万余元。

2013年9月至11月,梁某与陈某以租车为名,通过缴纳部分租金的方法,先后骗取了南海九江镇、西樵镇的3家汽车租赁公司的4台汽车(经鉴定,价值12.3万元),然后再用于担保借款,骗取他人借款9万余元。

梁某与区某、陈某租车后,没有如期交纳租金,汽车租赁公司多次催促还车未果,遂**。

高明**经审理认为,梁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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