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记者刘学 驾驶摩托车飞车*夺的案件,在公安部门大力**下,近年已经较少。近日,台山市人民**对刘某甲飞车*夺的案件一审判决,刘某甲犯*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4年2月5日19时许,刘某甲驾摩托车去台城舜德路38号路段处,趁邝某某不备,驾车上前夺取其手袋1个,内有现金700元及价值2644元的OPPOX909T型手机1台等物;2月7日19时许,又采用同样手段在台城富城大道夺取手袋1个,内有现金70元及价值350元的HTCG12型手机1台等物。
两位事主报案后,公安机关成功破案并抓获刘某甲,破案后,已追回部分赃物发还给被害人。**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两次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夺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已构成*夺罪,应追究刑责。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