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处腰斩“同志”街舞 被香港终审法院判败诉

2014-09-13来源 : 互联网

南都讯记者康殷发自香港 香港同性恋者团体3年前在“****恐同日”,在铜锣湾行人专用区以跳舞表达反歧视信息,警方以未申请公众娱乐场所牌照为由下令腰斩活动,香港终审**前日以3比2裁定警方败诉。终审**认为,《公众娱乐场所条例》所针对的是“让公众入场”的娱乐,当日的表演筹办人无权控制进入行人专用区的人士,因此无需申请娱乐牌照。

无法规管大量公众**活动

2011年5月15日,同性恋人团体举行“****恐同日”**,在铜锣湾东角道与景隆街之间的骆克道表演街舞,以舞蹈传递反歧视讯息。现场警方指主办单位未有牌照,终止其活动。本上诉答辩人男同性恋人T参与了当天表演,由于不满警方当日裁决,2012年申请司法复核被驳回,2013年8月上诉得直,警务处处长于是上诉至终审**。

终审**以3比2裁定驳回警方上诉,维持上诉庭的判决。对裁决持反对意见的两名终审**法官为*席法官马道立和常任法官李义,他们都认为,应该判警务处上诉得直。

这两名法官认为,如果刻意将条例解释为只适用于“控制公众入场”的情况,则无法规管有大量公众人士聚集的活动,比如除夕倒数、长洲*包山、年初一花车巡游等,后果让人忧虑。

他们认为,有关条例的英文版本,是指公众获接纳进入该娱乐活动之内,没有“场所”的含义,这个解释较符合**公众安全的立法原意。

上诉一方警务处长审讯时指出,主办单位是否需要申领牌照,视乎活动性质及公众安全等,并非考虑活动场地与主办单位能否控制入场者。

港府尊重裁决 考虑改进工作

而认为应该驳回警务处上诉的三名法官,常务法官霍兆刚、邓国桢和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勋爵,在判词中表示,条例将“公众娱乐”定义为“让公众入场的任何娱乐,而不论是否收取入场费”,“入场”一词的自然及日常含义,是有权对进入场所的人士施加控制,条例中文版的“场”字更凸显场所的含义。

他们认为,如果控制入场人士的条件不存在,就会造成出人意表的后果,比如在球场或音乐厅外找到有利位置看球赛或音乐会的观众、逢周日在公众地方聚会时即兴唱歌跳舞的外佣、街头表演艺人等等,都可被警务处以未申请公众娱乐场所拍照被捕。

三名法官认为,“****恐同日”的表演筹办人无权控制其他人进入行人专用区,所以该地点并非“公众娱乐场所”,也就无须申请娱乐牌照。

港府发言人称尊重法庭裁决,会仔细研究判词及其影响,以考虑所需的跟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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