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母不同意儿子违法建房申请断电 儿子气愤上告

2014-09-15来源 : 互联网

  南都漫画:张建辉

  世相

  南都讯 记者吕婧 通讯员 李志金 儿子在院子里违法加建房屋,母亲不同意,申请停了儿子的水电。儿子气愤之下把供电部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该案经过二审,中山中院认为,供电部门依据房主的申请断电没有过错,驳回原告的诉求。

  儿子建房母亲反对

  小榄镇东区五村(现东区大街文阁巷8号)土地登记的使用权人是甘某娇,地上建有房屋。2013年,甘某娇的儿子何某荣在这块土地上加建房屋,但是没有办理规划及报建施工手续。2013年3月,小榄供电所根据何某荣的申请,为加建的房屋安装电表并供电。但是同年8月6日,小榄供电所又拆除该电表并停止供电。何某荣认为小榄供电所的行为已侵权,并造成毁约。2013年11月8日,何某荣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榄供电所安装电表并供电,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小榄供电所是依据什么停止向何某荣的房屋供电?法庭上,小榄供电所提交了一份断电申请书,而申请人竟是何某荣的母亲。申请内容为:本人甘某娇……因我儿子何某荣未经本人同意,且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该处土地违法建设建筑物,在相关主管部门多次制止下仍然继续*建,为阻止违法建设,**本人合法利益,现向相关供电部门申请,暂停对上述土地进行供电,待违法建设消除后,必须经本人或本人儿子何某荣亲自申请才能**供电(其余任何人到你处申请重新开通供电的,请你处不予受理)。落款处有甘某娇加盖其私章并按指模。

  另外,证据显示小榄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3年8月8日作出的停工指令书。

   违建房屋不应供电

  一审**审理认为,小榄供电所停止对上述房屋供电的行为,是根据涉案土地使用权人甘某娇的申请作出,具有合法根据。其次,何某荣加建的房屋没办理规划及报建施工手续,小榄供电所停止供电的行为符合规定。再次,在考虑到用电安全及防止何某荣私拉电线**通电的情况下,小榄供电所拆除涉案房屋电表的行为并无不当,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何某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何某荣负担。

  何某荣不服原审判决,又向中山中院提起上诉。关于小榄供电所是否侵犯何某荣的财产权益,中山中院审理认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是以行为人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存在过错为必要条件。甘某娇作为土地产权人向小榄供电所申请暂停向涉案房屋供电,并提交由其本人签章及按手印的申请书。小榄供电所根据涉案房屋的产权人的申请作出拆除电表的行为并无过错。*终中山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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