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用暴力威胁 就是抢劫

2014-09-20来源 : 互联网

南都讯记者黄文冠近日,*高人民检察院共公布了第5批指导案例,其中在佛山一起有关“入户*劫”案例被列为具有指导意义。

2012年2月18日15时,被告人陈邓昌在进入一出租屋盗窃时,在客厅遇到被害人陈南姐,陈邓昌以铁锤威胁不让其喊叫并逃离现场。2012年2至4月,被告人陈邓昌、付志强多次单*或共同入室盗窃,数额较大。2012年7月23日,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付志强、陈邓昌犯盗窃罪向高明区**提起公诉。一审期间,依法补充起诉陈邓昌入室盗窃转化为*劫犯罪事实。2012年11月14日,高明区人民**一审判决:陈邓昌犯*劫罪、犯盗窃罪;付志强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但一审后,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要求对陈邓昌以“入户*劫”定罪量刑。2013年3月21日,佛山市中级人民**二审采纳抗诉意见,依法改判陈邓昌犯*劫罪,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2000元。

*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的要旨在于,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或者以**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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