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河边洗车未拉死手刹 女友随车滑入河溺亡

2014-09-20来源 : 互联网

  事发现场资料图片

  南都讯 记者黄文冠 通讯员黄志庆 邱小华 拉了手刹,但没有把手刹拉死。停在距离东平河河边1.5米远位置的轿车就这样滑进了河里,并造成车内一名女子溺水死亡。警方调查称,车主廖某与女友阿玉结伴到东平河河边洗车,阿玉钻进副驾驶室的间隔,轿车滑入河里。事后,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将廖某起诉至**。记者昨日从佛山禅城**获悉,该案经两次开庭审理,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廖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一年六个月,缓刑2年。

  “怎么停车的”成遗言

  廖某回忆称,2014年3月26日下午3时左右,廖某驾驶一辆大众宝来手动挡小轿车,搭载着女友阿玉来到高速桥底的东平河边洗车。到达河边后,廖某把车停在距离河边1.5米多远的位置并挂倒后挡且拉上手刹,在随后擦洗车内时,廖某将倒后挡推到了空挡位置。30分钟左右,车身擦洗完毕,阿玉则钻进了副驾驶室。

  “怎么停车的?怎么停车的?”阿玉慌乱的叫喊忽然响起,这也是阿玉留在人间的*后一句话。蹲在河边洗毛巾的廖某猛然扭头,发现车辆缓缓滑向河里,廖某随即冲上去,一边顶住车头,一边喊阿玉下来。眼看顶不住车子,廖某急忙将副驾驶的门打开,但水的压力使得刚刚打开一点缝隙的车门又拍了回去,并夹住廖某的手。抽出被夹的手,廖某迅速打开后排座的车门,拉着阿玉的手,可*终没把阿玉从死神中拉回来,车辆直接**河里,并很快沉没了。经过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数小时的努力,车辆和阿玉*终一并被打捞上来,车打捞上来的时候,警察检查发现,车刹没有拉死,廖某也被带回公安机关协助调查。

  事故发生10天后,廖某与阿玉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阿玉家属人民币15万元,且涉事车辆归被害人家属。

  一审辩护:死者可能碰了刹车

  公安机关曾向事发现场的目击群众、阿玉的同事了解,阿玉与廖某相处融洽,没有任何争吵,而阿玉家人反映她生活近况未见异常,发生危险后,阿玉有强烈的求生欲望,而廖某也积极施救。司法机关综合判断,排除阿玉**和廖某谋杀的可能。2014年8月4日,检察院以廖某**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提起了公诉。

  **次开庭,廖某的辩护律师作了无罪辩护,他们认为,车辆处于熄*状态,车钥匙处于充电状态,廖某已经拉了手刹并挂了挡,尽了必要的注意义务。辩护人同时提出,案发时,有群众口供证明曾听到车内传出车辆手刹的声音,因此,阿玉曾经触碰车刹和车钥匙,直接导致悲剧发生,应负主要责任,而廖某并无过错。对此,廖某也当庭声称,阿玉在发现车辆涉水后,有机会和时间爬出来,但是她没有。

  然而,第二次开庭,廖某对检察机关的有罪指控却没有太多的反驳和辩解。

  2014年9月5日,禅城**作出一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廖某一年六个月,缓刑2年。判决送达被告人后,廖某并没提出上诉,案件也于日前正式生效。

  法官说:被告过度自信 预防措施不够

  承办法官表示,过失犯罪有两种情形:一、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危险的存在而没有预见,*后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虽然预见到了危险的存在,但轻信能够避免,*后危害结果还是发生了。本案属于后者。被告人廖某去河边洗车,他预见到有危险存在,他的一个动作特别能说明这一点,就是停车之后,他特意挂了倒挡。但他没有考虑到,在河边洗车本身就可致人于危险境地。廖某作为从业七八年的职业老司机,应该能预料车辆可能存在滑坡的危险,却没有采用有效的措施预防。经综合判断,*终认定廖某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悲剧的发生负有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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