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打消外资行一市只能设一家支行的限制

2014-09-20来源 : 互联网

昨日,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法子》(简称《法子》),进一步同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尺度,此中包罗打消外资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1家支行的划定,打消支行营运资金的*低限额要求等,划定外商*资与中外合伙银行注册本**低限额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泉。

外商*资银行、中外合伙银行

注册本**低限额为10亿元

据银监会介绍,早在2006年1月,银监会公布实施了《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法子》。此次,银监会进行了修订,并与《外资银行办理条例》相跟尾,将其改名为《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法子》。

《法子》划定,拟设立的外商*资银行、中外合伙银行该当具备的前提*要有,注册本*该当为实缴本*,*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泉;外商*资银行的股东该当为金融机构。

《法子》打消了关于外资银行在地点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1家支行的划定,撑持风险管控杰出、经营稳健的外资银行经由过程新设分支机构加强办事实体经济的能力,优化区域结构。打消了支行营运资金的*低限额要求,划定支行的申请人应“具有营运资金拨付能力”,支行开业时“营运资金到位”。

对于外国银行分行的设立,银监会划定,必需合适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中国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域的银行该当在内地/大陆设立代表处1年以上的划定,此外,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底的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香港、澳门地域的银行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底的总资产不少于6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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