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上网”诚意欠奉

2014-09-24来源 : 互联网

说法

***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社会监督。于是,继**推行判决书上网后,检察院也要搞起诉书上网了。消息传开,“司法观察员”们个个摩拳擦掌,以为从此可以痛痛快快地“围观”案件了。没想到具体规定**,却是起诉书要在**判决书生效后才上网。实话说,这个时候起诉书上网已意义不大。因为此时判决书已上了网,而判决书中“公诉机关指控”那一部分,基本上就是起诉书的原文。有判决书在,何需起诉书?这样的做法难逃“为公开而公开”的嫌疑。

“司法观察员”们一场空欢喜,满腹的热望充气发酵成满腹的牢骚,也是人之常情。何况希望案件起诉时公布起诉书,本是有几分道理的。起诉书是公诉机关审查**后作出的正式法律文书。公诉机关对案件审查**后,要么起诉,要么不起诉。前者制作起诉书引起审判,后者制作不起诉书中止诉讼。二者都是对诉讼的程序性处断。既然不起诉书作出即公开,起诉书也应作出即公开。其次,起诉书不仅仅是公诉文书,事实上也是公开审判所必需的法律文书。审判公开是法*的基本原则,而指控公开是审判公开的前提和基础。

再次,起诉书作为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具体载体,是公诉权的正式行使。而公诉权是公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定程序委托公诉机关行使的权力。所谓公诉,即公共之诉。在英美法系,常以“人民诉某某”的名头出现。公诉权的权利主体和来源是人民,公诉机关只是代行者。做出公诉决定与否,当然应向***告。*后,所谓阳光才是*好的防腐剂,只有提起公诉就公布起诉书,才能让审判活动得到同步监督。等到判决生效才公布起诉书,让监督从何谈起?“司法观察员”们有理由愤愤不平。

当然,检察机关这样规定也有自己的考虑。*先,起诉只是从程序上认定某人有罪,是否在实体上认定有罪还需**审判。刑诉法规定未经**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起诉时公布起诉书有侵权之嫌。其次,如果起诉时就公布了起诉书,实践中那些判不了就撤回起诉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就不太好操作了。这必然要求起诉更加慎重,检察机关压力山大啊。*后,司法活动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活动。只有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开展,才能保证公平与正义。全民审判、舆论定罪是应当严格禁止、坚决避免的。

其实,检察机关的担心是完全没有必要的。所谓“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既然诉得,有何讲不得。真正做到罪刑法定,就不会有人歧视尚未定罪的被起诉人,也就谈不到侵权。起诉本就应当慎重,证据不足本就不应当起诉,诉了本就应当承担败诉责任,而不是通过撤诉来规避无罪判决。至于避免舆论影响司法的国际惯例,也要实事求是地分析。说到底,这是个司法专业化与司法民主化的矛盾。法*先进国家高度的司法专业化,是建立在法制完备、司法官员专业化、司法公信力强大的基础之上的。我们当前的实际情况却是增强司法透明度、遏制司法腐败任重而道远,也正是因为司法公信力不足,才要搞司法公开,才要搞法律文书上网。

法律文书上网本是司法机关主动接受监督,自我救赎的自愿行为,既然自愿,就要有诚意,公开法律文书还是实在一点的好。     华言

标签: 深圳新闻

渝ICP备2024022750号-1

Copyright©2004-2024 3158.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市上台九悟酒销售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