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播发伊力哈木分裂国家案庭审纪实:伊力哈木·土赫提煽动言论 引发“7·5”事件

2014-09-27来源 : 互联网

1.今年6月,武警部队举行“卫士—14·天山”实兵演习,“雪豹”、“猎鹰”两支反恐国家队参演。2.5月22日,乌鲁木齐市发生一起**恐怖案,造成30多人死亡。

据***电 9月17-18日,****·土赫提****国家罪一案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土赫提出庭受审,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70余人旁听庭审。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12号法庭,旁听位置座无虚席。17日上午10时30分,随着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布开庭,身穿红黄格长袖衬衣的****·土赫提被法警带入法庭。

审判长说明,根据被告人****·土赫提的申请,庭审活动使用汉语进行。

在审判长当庭告知当事人庭审过程享有的诉讼权利后,法庭调查开始。

庭审中,被告人****·土赫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以不具有**国家故意、没有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授课内容和发表的文章属学术观点等进行辩解和否认。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对案件由乌鲁木齐市司法机关管辖提出异议,并作无罪辩护。公诉机关依法、以事实证明乌鲁木齐市司法机关对此案具有管辖权,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合法,并当庭出示证人证言、课堂讲课视频、电子证物勘验报告、指认记录、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32组210余份证据,证实被告人犯罪事实。

控辩双方围绕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内容真实性、证明效力的关联性等焦点进行充分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意见。

公诉人在最后陈述中指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公正合法,被告人****·土赫提已经构成**国家罪,提请合议庭对公诉意见予以采纳。

公诉人强调,被告人****·土赫提作为一名教师本应教书育人,身正为范,而其却食国禄、忘国恩,组织、策划、实施**国家的犯罪活动。其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拒不认罪悔罪,态度极为恶劣,应从重处罚。

18日19时40分,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3日上午,法庭作出一审判决,以**国家罪判处****·土赫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庭审查明的事实

形成**国家犯罪集团,组织、策划、实施一系列**活动

法庭审理查明,****·土赫提以“**尔在线”网站为平台,利用其大学教师身份,蛊惑、拉拢、胁迫部分少数民族学生加入该网站,形成了以****·土赫提为首要分子的**国家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土赫提的领导下,以**国家为目的,组织、策划、实施了一系列**国家的犯罪活动。

犯罪集团成员帕某等证人证实,被告人****·土赫提利用“**尔在线”网站,宣扬**思想,培养自己的团队,在一些社会问题上挑拨民族关系,通过在网站上发表**尔不断被打压的文章,引起国际社会关注,以达到新疆“高度自治”。

犯罪集团成员、证人罗某证实,****·土赫提多次威胁、逼迫其参与管理“**尔在线”网站。

多名证人证言证实,“**尔在线”网站自创建以来,人员的任用、职责分工等都是由****·土赫提一人控制,重要敏感文章均由其本人修改、审核,并专门指使通讯员按照其要求收集信息撰写、发布文章。

****·土赫提当庭辩解称:成立“**尔在线”是为了消除各民族间误解,促进交流。“**尔在线”没有一篇文章主张**。

公诉人出具了公安机关从“**尔在线”网站勘验提取涉案的100余篇具有**国家内容的文章。

犯罪集团成员、证人阿某的证言:“一些汉族网民攻击少数民族、**尔族的言论、评论,****会刻意保留,我记得有好多次我删掉汉族网民骂**尔族的评论,第二天又会出现。****想通过网站培养一些学生,让他们更激进,对政府的不满暴涨。”

犯罪集团成员、证人肖某的证言:“我们编辑的官方网站文章加了‘**尔在线’的观点,比如2013年5月天山网新闻《乌鲁木齐召开反**斗争报告会》,我听从****的意见改成《乌鲁木齐召开洗脑报告会》,发布到了‘**尔在线’上。”

公诉人指控,2009年以来,被告人****·土赫提及其犯罪集团成员与境外有关机构和个人相勾连,遥相呼应,大肆攻击我党和政府,图谋使新疆问题国际化,以实现**国家的目的。

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显示,为逃避监管,****·土赫提指使罗某将“**尔在线”网站服务器由中国境内迁往境外,由某境外媒体记者米某负责“**尔在线”网站的维护;通过接受境外媒体采访等方式炒作涉疆问题;指使集团成员使用翻墙软件访问境外媒体网站,翻译、转载《胡须、面纱与维汉矛盾》等多篇文章在“**尔在线”网站发表;同时某境外媒体从“**尔在线”网站转载、引用多篇炒作涉疆问题的文章。

利用大学教师身份,通过授课活动传播民族**思想

公诉人指控,长期以来,被告人****·土赫提利用其中央民族大学教师的身份,通过授课活动,鼓吹新疆独立,传播民族**、**恐怖思想,诋毁攻击我国涉疆政策,煽动以**手段对抗政府。

公诉人出具的学校教学视频资料显示,被告人****·土赫提在课堂上公然宣扬**思想,如“新疆是你汉人的吗?不是,首先是我**尔人的,首先是我们中亚民族的。”“我就不是中国人,因为我是**尔人。我们的骄傲是伟大的吐克斯汗。”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土赫提在课堂上讲课,听课的学生不多,没有造成什么影响,危害不大。

公诉人指出,帕某等7人就是听了被告人的课,受**思想蛊惑,才加入到犯罪集团,从事**国家的活动,这正是被告人讲课造成的危害后果。

被告人****·土赫提辩称,我有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权利。

公诉人指出,言论自由固然是宪法性权利,但权利并不是绝对的,是不能滥用的。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当权利已经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遮羞布”,当权利已经突破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这些权利就已经被滥用;当权利的滥用侵害到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时,不仅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更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和打击。

杜撰社会问卷调查报告,伪造支持新疆独立虚假民意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土赫提杜撰社会问卷调查报告,并在“**尔在线”网站以虚假数据公开发表调查报告,在课堂上引用其内容,伪造支持新疆独立和“高度自治”的虚假民意。

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显示:该调查报告2010年11月12日发表于“**尔在线”网站“****·土赫提”专栏。主要内容为:经过几年的文献与问卷准备和实地调查,****老师组织的**尔在线《新疆民族关系研究》课题组于2009年10月至12月15日和2010年1月至3月,2010年5月至9月15日,在新疆**尔自治区的六市两县以及北京、上海、天津等内地三市进行了问卷调查和访谈。该报告中的**尔族自治和独立倾向部分的调查结果:12.3%的**尔人认为独立建国才能解决维汉问题,而81.3%认为“高度自治”可以解决维汉问题。

视听资料显示,被告人****·土赫提在课堂上称:“同胞要独立,这个比例不低,占了13%的人要独立,然而还有相当大比例的人,有说87%的人,我没有记错,是要自治的,高度自治,但这些高度自治的人,要是没有自治,绝大部分支持独立。”

据公安机关调查掌握,被告人****·土赫提并未组建课题组,不仅没有到上述地区进行过社会调查,也没有在网上做过任何问卷调查。

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显示,被告人****·土赫提犯罪集团其他核心人员无一人参与过问卷的发放、收回、统计等工作,无一人见过问卷。

证人帕某的证言:“这个调查我是在‘**尔在线’网站上看到后才知道的,但是我从来没有见到过什么问卷调查,也没听说过。”

证人罗某的证言:“我知道以前他关于流浪儿童的社会调查,好像是复旦大学的一名硕士的毕业论文,别人把这个论文给他,他就拿着这个论文说是自己做的社会调查。这篇文章中的调查报告中的数据,是他编造的,他没有出过门,整天在家里,就根本没有时间做调查。做社会调查是个专业的东西,需要很多人去做。”

在法庭上,被告人****·土赫提辩称:这个调查文章的作者不是我,我只是提供过专业建议。我自己也做过调查,但没有公布数据。

被告人与辩护人均未出示关于被告人****·土赫提做过调查的证据。

在法庭上,被告人****·土赫提多次称“我的自治观点很明确。”“我是自治派。”“我希望新疆以联邦的形式留在中国。”

借个案造谣生事,制造事端,煽动民族仇恨

公诉人指控,2009年以来,被告人****·土赫提及其集团成员恶意杜撰、歪曲事实真相,煽动民族仇视,鼓动**尔群众对抗政府,为暴恐活动制造借口。

证据显示,2013年巴楚“4·23”暴恐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土赫提在明知中央媒体已经公布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仍然指使他人在“**尔在线”网站撰写、转载《新疆巴楚居民称:警民纠纷酿血案》、《相似的事件,不同的结果》,称“因社区干部和警察掀开一位**尔女性的面纱,导致警民发生冲突,最终酿成血案。”

视频资料显示,被告人****·土赫提在课堂上借“4·23”案件赤裸裸宣扬**。“用**抗争对付**,我佩服他们,他们是英雄。“平和的我也可能去杀人,去反抗。”

书证显示,2013年4月24日,中央民族大学校内发生一起普通的民汉两学生斗殴案件,****·土赫提知悉该案件后,指使集团成员歪曲事实真相,撰写《中央民大发生汉族学生群殴**尔学生事件》等文章,捏造所谓的**尔族学生买某被汉族室友围殴致重伤,可能导致失明等事实,并暗示该事件与“巴楚事件”有关,恶意制造民族矛盾。

中央民族大学出具的《中央民族大学关于事件经过及处置情况的说明》及北京万寿寺派出所办理中央民大打架事件案件资料证实:2013年4月24日晚,该校维语系学生付某和买某打架,致买某眉骨骨折(属轻伤)、付某轻微伤,同宿舍张、潘、刘3名学生劝架,未参与斗殴。

鄯善“6·26”严重暴恐案件发生后,“**尔在线”网站公然造谣称“惨案由强拆征地引发”,并连续发表多篇煽动性文章。

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8日,北京发生暴恐案件,****·土赫提在微信朋友圈里发表文章称这不是恐怖案件。

被告人****·土赫提辩解,政府没有公布证据,自己不知道事实真相。公诉人指出,“4·23”等暴恐案件发生后,媒体及时公布了案件起因等情况,明确了案件定性,被告人关于不知道事实真相的辩解与事实不符。

煽动**,粉饰暴恐、支持暴恐犯罪,造成严重后果

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土赫提煽动以**手段对抗政府。

公诉人出示的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土赫提多次在课堂上宣扬**,如“不要以为**抗争就是恐怖活动。对**尔人来说这个政府就是鬼子,你可以抗争,可以反击它,用任何方式,可以用董存瑞的方式,可以用黄继光的方式,可以用一切方式进行抗争”。

辩护人称,被告人曾公开表示反对恐怖主义,学生听了他的课也没有走极端。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言行的严重后果。2009年“6·26”韶关事件后,被告人****·土赫提利用互联网炒作该事件,“**尔在线”网站****·土赫提专栏发表《6·26事件和多民族和谐共处的神话》等文章,攻击政府,歪曲事实真相,煽动民族仇恨。在“**尔在线”煽动性的文章及****·土赫提煽动言论的影响之下,买买提江·阿不都拉等策划、实施了非法聚集,引发了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犯罪活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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